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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扫一扫 法律兜里装
2025/12/19 13:23:35 查看242次 来源:叶斌律师
去年,我接待了一位来自外省某市的企业负责人,他满脸焦虑地坐在我办公室里。原因是公司刚被卷入一起招投标调查,他担心公司会被认定为“串通投标罪”,甚至直接被追刑责。说真的,这种场景我在杭州执业十八年间见过太多次——很多企业对“串标”两个字望而生畏,却不了解其中的法律细节。
很多朋友会有一个直觉——参与围标、串标,就是犯罪。其实,法律上的认定没那么简单。我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很多国企、公职单位为了规避自身风险,会把所有采购都做成“招投标”流程,但这只是形式上的安排,并不一定符合《招标投标法》意义上的合法招投标活动。
比如,有的项目看似是公开竞标,实则属于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拍卖、询价等其他方式,这些并不在《招标投标法》的定义中。此时,即便企业参与其中,也不见得构成串通投标罪。核心在于——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如果没有利益输送,单纯的形式性围标,即便程序看着“不正规”,也可能只是行政违法,而不会触犯刑法。
换句话说,刑法上的串通投标罪,除了行为形式,还看真实动机。没有利益输送,就像开车虽然绕了远路,但没有闯红灯,性质是完全不同的。但这只是第一层表象,背后还有更深的法律判断。
在我国的制造领域,有不少企业的核心产品质量领先,无论性能还是价格,都很难找到替代品。我曾经处理过的一个案子,当事人的公司在某个技术领域优势明显,采购方为了确保项目顺利,不得不在表面上做招投标流程,实际上只可能选他们的产品。
这种情况下,即便招投标过程中只有他们符合条件,这种“结果必然性”并不是串通造成的,而是市场和技术导致的垄断式选择。如果没有额外的利益输送,这种情形很难构成刑法上的串通投标罪。
很多当事人会问:“那是不是只要我们公司实力强,就没事?”答案是否定的。实力只是一个外部条件,关键还是看有没有违反法律定义的串通行为,比如事先协商决定中标人、操纵报价、或者让他人假投标为自己造势。这才是司法认定的核心证据链。
根据我多年办案经验,只要没有利益输送,并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司法机关一般不会认定为串通投标罪:
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参与的并非《招标投标法》认可的招投标活动,如磋商、拍卖等。
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串通”,比如一个自然人代表多个主体竞标。
行为人不具备犯罪主体资格,如仅是评标专家。
先施工后补手续的招投标。
单位犯罪中不起主要作用的人。
只收挂靠费但未实际参与犯罪行为的被挂靠单位。
满足上述任一条件,法律上的处理往往会回到行政领域,而不是刑事追诉。但反过来说,一旦有确凿的利益输送证据,案件性质就完全不同了。
如果企业真的涉及利益输送,那是另一种风险。这种情况下,实事求是、如实陈述是唯一正确的选择。尤其在纪委监委介入调查时,任何隐瞒或虚构都不可能逃过核查。
在很多案件中,当事人最终只是以证人身份参与调查,没有被定罪、也没有进入刑事程序。核心在于配合调查时保持真实,这不仅是法律要求,也是避免事态恶化的关键。
归根结底,围标、串标并不是一顶自动扣上的“罪名帽子”。法律看重的是行为的实质和后果,而不是单纯的形式。弄清楚自己的行为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串通”,以及有没有利益输送,是每个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应当提前思考的事情。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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