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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团队: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差别到底在哪?-凯发k8官网下载

2025/12/19 10:57:23 查看33次 来源:叶斌律师

打人一定是故意伤害罪吗?

前年,我在西湖区接到一个案子。王某在一次酒局上和人发生争执,动手推了对方一把,对方摔倒受了轻微伤。警方立案后,家属第一时间找到我,说“叶律师,打人不就是故意伤害罪吗?”

很多人都会这样想,似乎只要动手,就必然是故意伤害。但实际上,法律的分类并非这么简单。故意伤害罪的关键,是行为人有明确的伤害他人的主观意图,并且造成法定标准以上的伤害结果,比如轻伤二级或更严重。而如果行为目的并不完全是为了伤害人,甚至可能只是为了挑衅、泄愤或者其他无故生非,那就可能触及另一个罪名——寻衅滋事。

我常说,办案子有时候像解一道多选题,看似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实际上可能有多种成立的选项。比如在这个案子里,推人行为是否有明确的伤害意图,就是区分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的第一步。但这只是表面,真正的难点在于证据如何证明这种“意图”。

寻衅滋事——法律里的“兜底罪名”

刚才说到的“兜底”,很多当事人第一次听到都会疑惑。所谓兜底罪名,就是在一些情节复杂、不容易明确归类的行为中,法律设立的可以涵盖多种情形的罪名。寻衅滋事就是其中一个,它曾被称为“流氓罪”,概念很广,甚至不要求一定有人身伤害出现。

比如,前年我代理一个滨江的案件,李总在公司门口与人争吵,出言辱骂并砸了对方的电脑,虽然有人挨了一下肘击,但没有达到轻伤标准。最终案件定性为寻衅滋事,因为主要危害的是公共秩序,而不是单纯的人身安全。在这个罪名下,只要认定是“无故生非、借故生非、惹事生非”,即使造成的只是财产损失或者情感伤害,也可能被追究刑责。

这也是我常提醒的——在寻衅滋事里,被害人不一定是“人”,还可能是单位、企业,甚至是某种社会公共利益。这让当事人在心理上更难接受,因为他们往往觉得“我又没打伤谁”,却依然可能面临刑事风险。

说到这里,你可能会问:那如果动手了,结果很轻,能不能说是寻衅滋事来避免故意伤害的重罚?现实中确实有这样的操作空间,但必须结合案情和证据,绝不是简单的“换罪名”那么容易。

真正的分界线:意图与结果

从我办的上千件案件来看,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的分界线往往在两个关键节点:第一,行为人当时的主观意图;第二,实际造成的结果。法律上,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都是故意,但间接故意与过失在本质上不同。很多人会在这里混淆,导致辩护方向跑偏。

举个例子,如果张先生在餐馆和人争吵,出于威吓目的挥了一下杯子,结果碎片划伤了对方并造成轻伤,这种情况下要看他当时是否能预见并接受这一结果。如果能预见并接受,那还是故意;如果确实没想到结果会这么严重,那可能更接近过失。但如果警方认定其主要是为了挑衅或泄愤,而结果只是轻微伤,就更可能被指控寻衅滋事。

所以,在案件中,证据收集和证言细节非常重要。是否有语言挑衅?是否有持续攻击?是否有致伤的直接动作?这些都会影响定性。很多当事人一开始不懂,等到开庭时才发现,这些细节已决定自己是面对三年以下的轻刑,还是可能跨入重刑区间。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想避免被误判,最有效的做法就是在侦查阶段就明确辩护方向,收集支持无明确伤害意图的证据。这样才能在法庭上把握主动权,而不是等到结果已成定局才去后悔。

办这种案子,我和团队的习惯是先搞清楚一个问题——“他是故意伤害,还是在寻衅滋事的框里?”一旦答案明确,剩下的就是如何论证证据支持这个答案。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分清这条线,不只是法律上的不同,还是量刑、缓刑、甚至取保的关键。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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