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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扫一扫 法律兜里装
2025/12/19 10:43:57 查看27次 来源:叶斌律师
很多当事人坐在我对面时,手里都攥着几张薄薄的纸,那是办案机关做的笔录。他们最常问的一个问题是:“叶律师,笔录上写的,和我当时说的,好像不太一样。我该怎么办?”
说实话,第一次遇到这种困惑时,我也思考了很久。后来我发现,在诈骗这类特别依赖主观“明知”和“故意”来定性的案件里,一份由当事人自己亲笔写下的、系统完整的陈述,往往比几份零散、被归纳过的笔录更有力量。这就像你有一肚子话想说,与其让别人转述,不如自己写封信,把前因后果、所思所想原原本本地记录下来。
我经手过一个案子,当事人是某科技公司的普通业务员。他上级的销售模式后来被认定涉嫌诈骗。做笔录时,他反复解释自己只是按公司培训的话术推销,并不清楚产品的真实情况。但最终的笔录上,关于他“不知情”的辩解被简化甚至省略,重点突出了他“参与推销”的行为。到了检察院,检察官看到的是一份指向“共同参与”的证词,而他零散的辩解听起来就有些苍白无力。
问题出在哪?办案有其固定节奏和关注焦点,记录人员有时会倾向于归纳他们认为“关键”的事实,这个过程就像修剪枝叶,可能无意中改变了树木本来的形态。特别是当办案人员内心已有初步判断时,他们记录的可能只是能印证这个判断的部分。对于诈骗罪而言,“是否明知欺骗”是灵魂。如果笔录只记下了你“做了什么”,却忽略或简化了你“为什么这么做”、“当时怎么想”的完整解释,这个灵魂就可能被误读。
所以,当当事人感觉笔录未能完全反映自己本意时,那种焦虑和无力感,我特别理解。但这并不是终点,法律还留有一道重要的补救程序。
这就回到了我们开头说的那封信——法律上称为“自书供述”或“自行辩解材料”。它的核心价值,是实现“信息对称”。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提出书面申辩,办案机关应当接收。请注意,是“应当”,不是“可以”。这意味着,提交这份材料是你的合法权利。它的作用,不是推翻之前的笔录,而是在案卷里增加一个由你主导的、系统化的版本。你可以从容地、按照时间顺序和逻辑关系,把事情的前因后果、你的认知过程、你的困惑与不知情,清清楚楚地写下来。没有打断,没有引导,没有归纳,只有你完整的陈述。
比如前面那位业务员,如果他能提交一份自书材料,详细说明:公司的背景如何、入职时接受了什么培训、上级如何指示、自己基于什么信任公司、在哪个环节开始产生怀疑、以及为什么没有立即停止……这份材料与那份被修剪过的笔录放在一起,就能为检察官和法官呈现一个更立体、更复杂的事实图景。他们会看到,事情并非非黑即白,当事人的主观状态需要更审慎地衡量。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我想表达的是:在刑事诉讼中,尤其是在诈骗这类案件中,不要让你的声音被单一渠道代表。如果你对笔录有疑虑,或者有复杂的背景需要说明,认真准备一份自书供述,是成本最低、也最直接的补救方式。
具体怎么做?首先,内容要客观、详细、有逻辑,重点围绕你的主观认知展开。其次,书写清楚,提交给承办人员。如果遇到阻力,这份工作完全可以由你委托的律师来完成。律师的介入,能更规范地保障你这项权利的实现。
法律赋予你辩解的权利,而一份严谨的自书材料,就是行使这项权利最有力的工具之一。它可能无法保证绝对的无罪结果,但它能确保你的故事被完整地听见,让最终的判断,建立在更坚实、更全面的信息基础之上。在通往公正的路上,有时,笔尖的力量不容小觑。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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