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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17:56:48 查看192次 来源:周运柱律师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实务案例--资深遗产继承律师周运柱律师讲解:
最近来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个典型案例如下:
打印遗嘱、录像遗嘱都是民法典在《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基础上新增的遗嘱形式,它们通常适用于遗嘱人因不会书写或者不能书写等原因而无法直接制作遗嘱的情形。遗嘱是以遗嘱人死亡为生效要件的法律行为,因此难以获得遗嘱人本人的确认。故法院在审查和认定代书遗嘱或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时,往往相当重视对形式要件的审查,严格形式是意思表示真实的必要条件。
聂某与蒋某共育有聂甲、聂乙和聂丙三个子女。聂家有房屋一套,聂某去世时,将房屋留给蒋某。后蒋某去世,聂家子女无法就房屋继承达成一致意见。聂甲、聂丙认为,母亲去世后,房屋份额应当由三子女均等继承,于是向法院起诉聂乙,要求将房屋拍卖,所得价款由聂甲、聂乙和聂丙各得三分之一。
庭审中,被告聂乙向法庭出具了一份《遗嘱》及视频光盘。聂乙辩称,母亲去世前,曾留有一份打印遗嘱,载明因聂乙对蒋某尽了赡养义务,因此将房屋全部留给聂乙,该遗嘱经见证人见证,并有录像记录立遗嘱的过程。据此,聂乙主张房屋产权均应由其继承。
针对被告聂乙提供的证据,原告聂甲、聂丙共同辩称,遗嘱不符合形式要求,且视频也无法证明是母亲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请求法院否认《遗嘱》的效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遗嘱是否有效,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认定:第一,能否认定《遗嘱》为被继承人所立书面遗嘱。根据法律规定,不论是打印遗嘱还是代书遗嘱,均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从书面遗嘱的形式要件来看,《遗嘱》上列明了三位见证人,但根据见证人所述,《遗嘱》是由一位见证人自行制作并打印,其他见证人并未参与《遗嘱》书写以及打印的过程,即另外两位见证人并未见证立遗嘱人表达遗嘱意思的过程,仅见证了立遗嘱人在已经打印好的遗嘱上签字的过程。因此,结合蒋某当时的具体情况,并不足以确认《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第二,能否认定“立遗嘱视频”为被继承人的录音录像遗嘱。根据法律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聂乙并未提供本案中的“立遗嘱视频”的原始载体,难以确定其真实性。视频中蒋某未宣示所录内容为遗嘱,也未自行表达遗嘱意愿的具体内容,且蒋某及见证人均未在视频中表明录制的具体时间。因此,即使该视频不存在剪辑,也不符合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求,且记载的内容并非蒋某自述,更无法反映是否为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综上,涉案遗嘱无法反映为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蒋某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最终,法院考量聂甲、聂乙对蒋某的照顾较多,对遗产进行了合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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