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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凯发k8官网下载

2025/12/16 08:19:27 查看198次 来源:耿正义律师

如何理解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是指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侵权责任,还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在奴li社会和封jian社会,结果责任原则在归责原则中占据统治地位,不考虑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是否有过错,谁造成损害谁承担责任,这种做法是不公平的,动辄得咎极大地限制了行为自由。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过错责任原则逐渐取代了结果责任原则。过错作为归责原则可以较好地协调“个人自由”与“社会安全”的关系。如果行为人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就没有过错,即免除侵权责任。这样个人的活动自由可以得到保障,社会经济活动得以顺利进行。人人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社会安全也会得到维护。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只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行为人就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若无行为人的行为,就不会产生侵权责任。但是,在一些情况下,行为人不作为也有可能产生侵权责任,这是现代侵权责任法的一种发展趋势,即在特定情形下行为人还负有积极保护他人的义务。例如,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作为侵权是行为人应当履行某种法定作为义务而未履行该义务而产生的,若没有法定作为义务,行为人的不作为并不构成侵权。这种法定作为义务可能是某一法律明确规定的,可能是某人先前的危险行为产生的,还可能是基于当事人约定而产生的,等等。

二是行为人行为时有过错。在过错责任原则中,过错是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核心要件,也是人民法院审理侵权案件的主要考虑因素。行为人的行为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侵权责任,必须要看其是否有过错,无过错即无责任。过错是行为人行为时的一种应受谴责的心理状态。正是由于这种应受谴责的心理状态,法律要对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作否定性评价,让其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指出的是,过错仅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制度下的侵权责任,对于一些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过错并非必要条件,如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分担损失原则。需要强调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分担损失原则的适用范围是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需要由法律的明确规定才能适用。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以过错为要件的,过错仍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

三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即要求有损害后果,这一点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与以往立法相比的重大变化。损害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民事权益造成的不利后果,通常表现为:财产减少、生命丧失、身体残疾、名誉受损、精神痛苦等。这里的“损害”是一个比较广的概念,不但包括已经存在的“现实损害”,还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如某人的房屋倾斜,如其不采取防范措施,房屋随时有可能倒塌损害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实践中,受害人大多数情况下受到的是现实损害,这种损害相对容易被认定和证明。在一些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也可能对受害人的民事权益造成现实威胁,为防止其转化成现实损害,行为人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有利于保护受害人,体现了侵权责任编预防侵权行为的立法目的,也是现代侵权责任法的发展趋势,《民法典》第1167条规定的内容就包含了这层意思。根据该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但是,必须明确,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基于物权、人格权等绝对权而产生的保护性请求权,不要求有损害结果。第1165条第1款中的过错是针对损害赔偿来说的,因此要“造成损害”。

四是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二者之间存在的前者导致后者发生的客观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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