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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16:47:31 查看94次 来源:叶律师团队律师
基本案情
某影视公司系某集团旗下子公司,2011年,王某入职某集团,负责全国的设备和排片工作。在某集团的安排下,王某担任了其名下包括某影视公司广州白云分公司在内的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2018年11月,因某集团资金链断裂,王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取得某集团出具的离职证明。
王某离职时已要求将其作为包括某影视公司广州白云分公司在内的多家公司的法人、负责人的登记信息予以变更,某集团虽同意但未予办理。目前,某集团旗下子公司已全部倒闭,王某无法联系相关人员办理变更手续,导致其仍被登记为某影视公司负责人,对其再就业造成严重影响。
2025年4月,王某诉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请求涤除自己作为某影视公司负责人的登记事项。
裁判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某影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至工商登记部门涤除原告王某作为该公司负责人的登记事项。
该判决已生效。
指引提示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廖雪慧
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行使职权,一般由公司股东或员工担任。如个人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与公司无实质联系,仅为“挂名”法定代表人,该情形有违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立法初衷,也有违公平原则,应当进行变更登记。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本案中,王某在某集团工作期间被登记为某影视公司广州白云分公司负责人,其从某集团离职后仍担任负责人,既不符合事实,也有违公平原则。此外,法院先后两次向某影视公司广州白云分公司寄送诉讼材料,均因无法联系收件人作退件处理,亦可印证该公司目前未正常经营的事实,应当认定王某诉请的相关事项已不能通过公司自治的方式解决。综上,王某请求涤除其作为该公司负责人的登记事项,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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