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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7:57:52 查看90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一、当事人
公诉机关:某市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系某县机关加油站实际管理人)
被告委托辩护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二、案情简介
被告人袁某某自2019年起负责管理某县机关加油站。为牟取非法利益,其于2021年5月购进8台具有作弊功能的加油机,更换了站内原有设备。该批加油机通过技术手段篡改、干扰内置税控装置,使系统无法准确采集、记录真实销售数据,从而实现隐瞒营业收入的目的。
经司法鉴定及税务核查,在2021年5月至2023年8月运营期间,该加油站通过上述手段共计逃缴税款121万元。2023年9月20日,执法部门在联合检查中查获涉案加油机主板及电脑主机。案发后,袁某某于2024年5月主动投案,并已全额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三、公诉机关指控
指控被告人袁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加油机税控系统)的功能进行修改、干扰,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特别严重。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四、被告(我方)辩护意见
1、被告行为的根本目的在于偷逃税款。被告人已全额接受并履行了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包括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实践,对于已履行行政义务的逃税行为,不应再行刑事追诉。
2、被告人实施技术操作的直接与唯一目的是为了少缴税款,并不具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故意。
3、依赖的关键“鉴定意见”在性质上不属于法定司法鉴定范畴,且不同鉴定机构出具的结论存在矛盾,无法形成唯一、排他的证明体系,导致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五、案件争议焦点
1、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还是仅构成行政违法性质的逃税行为?
2、通过技术手段干扰、篡改具有数据自动处理功能的税控加油机,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
3、侦查机关的搜查程序瑕疵是否影响证据能力?多份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如何认定?
4、在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已补缴全部税款等情节下,应如何量刑?
六、判决结果
1、判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3、没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脑2台、加密狗1个)。
七、案件总结
本案判决明确了税控加油机属于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人以逃税为目的,对其功能进行技术干扰和数据篡改,即便逃税行为因接受行政处罚不予刑事追究,其破坏系统的行为仍独立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挽回全部税款损失等情节,依法判处缓刑,实现了惩治犯罪与修复社会关系的平衡。
八、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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