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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林智敏律师代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为加油站管理者成功争取缓刑-凯发k8官网下载

2025/12/08 17:57:52 查看90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一、当事人

公诉机关:某市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县机关加油站实际管理人

被告委托辩护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二、案情简介

被告人袁某某自2019年起负责管理某县机关加油站。为牟取非法利益,其于2021年5月购进8台具有作弊功能的加油机,更换了站内原有设备。该批加油机通过技术手段篡改、干扰内置税控装置,使系统无法准确采集、记录真实销售数据,从而实现隐瞒营业收入的目的。

 

经司法鉴定及税务核查,在2021年5月至2023年8月运营期间,该加油站通过上述手段共计逃缴税款121万元。2023年9月20日,执法部门在联合检查中查获涉案加油机主板及电脑主机。案发后,袁某某于2024年5月主动投案,并已全额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三、公诉机关指控

指控被告人袁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加油机税控系统)的功能进行修改、干扰,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特别严重。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四、被告我方)辩护意见

1、被告行为的根本目的在于偷逃税款。被告人已全额接受并履行了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包括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实践,对于已履行行政义务的逃税行为,不应再行刑事追诉。

2、被告人实施技术操作的直接与唯一目的是为了少缴税款,并不具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故意。

3、依赖的关键“鉴定意见”在性质上不属于法定司法鉴定范畴,且不同鉴定机构出具的结论存在矛盾,无法形成唯一、排他的证明体系,导致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五、案件争议焦点

1、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还是仅构成行政违法性质的逃税行为?

2、通过技术手段干扰、篡改具有数据自动处理功能的税控加油机,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

3、侦查机关的搜查程序瑕疵是否影响证据能力?多份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如何认定?

4、在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已补缴全部税款等情节下,应如何量刑?

 

六、判决结果

1、判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3、没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脑2台、加密狗1个)。

 

七、案件总结

本案判决明确了税控加油机属于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人以逃税为目的,对其功能进行技术干扰和数据篡改,即便逃税行为因接受行政处罚不予刑事追究,其破坏系统的行为仍独立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挽回全部税款损失等情节,依法判处缓刑,实现了惩治犯罪与修复社会关系的平衡。

 

八、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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