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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7:55:42 查看90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一、当事人
公诉机关:某市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某(广州市某网咖法定代表人)
被告委托辩护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二、案情简介
2019年5月起,被告人顾某某作为广州市某网咖法定代表人,为规避公安机关在网吧安装的“某网络安全管理系统”在实名认证中可能出现的死机问题,授意并安排技术人员陈某某开发名为“***.exe”的破解程序。该程序通过非正常方式修改系统运行逻辑,使原有人脸识别比对功能失效,导致未携带身份证的人员仅需输入身份信息即可绕过系统核验完成上网,直接破坏了公安机关的实名监管机制。
被告人顾某某在明知程序功能违法的情况下,仍长期指使他人对程序进行维护升级,持续逃避监管。直至2024年案发,该行为已造成大量未经验证的上网记录,违法经营时间长,涉案金额大,严重扰乱了互联网安全管理秩序。2024年3月,顾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三、公诉机关指控及
指控顾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指使他人制作、使用“***.exe”程序破坏“某网络安全管理系统”人脸识别功能,逃避监管,造成严重后果。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四、被告(我方)辩护意见
1、被告人顾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能如实、稳定地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其行为依法构成自首。
2、被告人顾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3、被告人开发、使用涉案程序的初衷,系为解决网吧经营中频繁遇到的特定技术障碍(系统易死机),其动机与纯粹以破坏系统、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的犯罪有所区别。
五、案件争议焦点
1、被告人行为的“后果严重程度”应如何准确认定与评价?
2、在符合“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的前提下,能否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六、判决结果
1、判处被告人顾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2、对顾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七、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为规避行政管理而故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典型案例。法院认定被告人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后果特别严重。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且悔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相对可控,故依法在减轻处罚的同时适用缓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八、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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