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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7:53:44 查看98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一、当事人
原告:张某某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被告:刘某某
二、案情简介
本案源于一起广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股东间的股权转让纠纷。2020年5月18日,原告张某某(持股45%)、被告刘某某(持股2%)与另外两名股东吴某某、朱某共同签署了一份《股东解散和保密协议》。该协议明确,因被告刘某某在特定期间内经营不善,为弥补其他股东损失,一致同意由刘某某回购张某某、吴某某及朱某的全部股权。
协议具体约定,刘某某成为公司承担一切权益的唯一股东,并需向张某某分期支付股权转让款共计31万元,分别于2020年和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15万元和16万元。协议签订后,各方于2020年9月2日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刘某某成为公司100%持股股东。然而,刘某某在支付了10万元后,剩余21万元款项迟迟未予支付。
原告张某某多次催讨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及相应的利息损失。
三、原告(我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1万元;
2、判令被告支付以21万元为基数,自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被告代理意见
1、在书面协议之后,双方曾口头约定“等被告有钱再支付”,变更了原付款期限。
2、认为书面协议内容不公平,被告在承接公司约64万元债务的情况下,仍需支付高额股权转让款。
五、案件争议焦点
1、《股东解散和保密协议》是否合法有效?被告主张的“显失公平”能否成立?
2、被告主张的“等有钱再支付”的口头协议是否真实存在,并构成对书面协议付款期限的合法变更?
3、在书面协议有效且未被变更的前提下,被告应承担的付款金额及逾期付款利息如何计算?
六、判决结果
1、支持原告主要诉讼请求;
2、判令被告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某支付股权转让款21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21万元为基数,自起诉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七、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其判决具有明确的指导意义。法院通过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重申了民事活动中契约精神的核心地位,即合法有效的书面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判决也清晰展现了“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被告因未能就其口头变更协议的主张提供有效证据而承担了败诉后果。此外,判决明确了对违约行为的惩罚,逾期付款方不仅需清偿本金,还须承担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有效保障了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八、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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