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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扫一扫 法律兜里装
2025/12/08 17:51:10 查看108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一、 当事人
公诉机关:某市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某
被告委托辩护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二、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至2022年7月,被告人白某某在未取得任何金融业务许可资质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长期通过“某贷宝”、“某借到”等网络借贷平台,将其资金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放贷款。其操作模式为通过网络平台与借款人签订电子借款协议,并约定极高的借款利率,周利息高达20%至50%,远超国家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属于性质恶劣的高利贷行为。
经司法审计查明,在近四年的时间内,白某某通过上述平台持续、反复地向182名不特定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累计放贷总额高达人民币210万元。此举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形成了一种非法的经营性放贷活动,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2023年3月,白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三、 公诉机关指控
指控被告白某某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经常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四、 被告(我方)辩护意见
1. 被告人具有深刻的悔罪表现,并已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较低。
3. 公诉机关指控的“情节严重”标准及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恳请法庭综合考量。
五、 案件争议焦点
如何综合考虑其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高利贷、扰乱金融秩序)与其个人的从宽情节(坦白、认罪认罚、退赃悔罪),以确定一个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
六、 判决结果
1、判令被告人白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2、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七、 案件总结
本案清晰界定了职业放高利贷的刑事边界,明确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即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认定犯罪、判处实刑并科以重罚的同时,基于被告人的坦白、认罪认罚及退赃等悔罪表现,依法适用缓刑,实现了严厉打击犯罪与教育挽救相结合的司法效果。
八、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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