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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罪辩护实录】货车司机肇事致亡,律师助力获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凯发k8官网下载

2025/12/08 11:15:57 查看192次 来源:赵骄虎律师

【过失致人死亡罪辩护实录】货车司机肇事致亡,律师助力获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

  案件详情

  当事人林某(化名)系从业5年的货车司机,2024年5月某日早间,其在南京市江宁区某街道某采石场执行运输任务时,因采石场场地狭窄、早间作业人员流动密集,林某启动货车准备倒车出工时,未按操作规范绕车检查、也未仔细观察后方视野,导致车辆倒溜碰撞到临时停留的现场人员郑某(化名)。

  事故发生后,林某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全程陪同郑某前往医院救治,并垫付了急救费用;期间明知现场人员已报警,仍在医院等候处理,未试图离开。郑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林某主动向到场民警如实供述了操作疏忽的全部事实,未作任何隐瞒。

  2024年5月31日,林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2025年5月19日,公安机关完成现场勘查、尸检鉴定(郑某符合胸腹部损伤死亡)、证人询问等侦查工作后,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件总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林某的行为虽已满足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但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一是存在自首情节(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二是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三是已足额赔偿郑某近亲属的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全部损失;四是取得了郑某近亲属的书面谅解,对方明确表示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检察机关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林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骄虎律师的价值

  本案委托后,赵骄虎律师的核心工作贯穿全流程:

  侦查阶段:固定从宽情节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林某,明确“自动投案”的法律认定标准,指导其稳定、如实供述案件细节,避免因表述偏差影响情节认定;同时与侦查机关沟通,提交林某配合调查、积极送医的相关说明,为后续从宽处理奠定基础。

  和解阶段:化解矛盾风险牵头与郑某近亲属沟通,先转达林某的愧疚与赔偿诚意,再结合法律规定梳理合理赔偿范围(含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成功取得书面谅解,有效降低了案件的社会危害性。

  审查起诉阶段:精准辩护论证全面阅卷后,向检察机关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结合类似案件的司法实践,重点论证“林某无主观恶意、犯罪情节轻微、无再犯风险”,最终推动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帮助林某避免了刑事处罚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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