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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7:36:03 查看101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一、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被上诉方委托代理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二、案情简介
李某某与赵某某系兄弟,二人长期共同经营包括广州市某力钢材有限公司、广州市某业钢铁有限公司、广州市某兴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多家家族企业,并约定各自作为隐名股东,实际持有上述公司50%的股权。2021年9月12日,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李某某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赵某某,转让对价为现金人民币2600万元,并约定了分期支付的具体期限。
同日,双方另签订《补充协议》,明确若赵某某违约,则需无条件将相关股权变更登记至李某某名下。协议签订后,赵某某仅支付了首期款项共计800万元,剩余1800万元经催告后仍未支付。李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某支付余款及相应利息。此前,赵某某曾另案起诉请求撤销该协议,主张其显失公平,但该请求已被生效判决驳回。
三、上诉方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驳回李某某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李某某承担。
3、李某某并非工商登记的股东,无权处分案涉股权;
4、双方实际无转让股权的真实意思,协议实为“分家析产”,且系李某某以刑事控告相逼迫签订,应属无效。
5、认为《补充协议》约定其违约仅需“返还股权”(协助显名登记),而非继续支付现金,一审判决对此解释错误。
四、被告(我方)代理意见
1、赵某某在一审审理期间并未就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或履行问题提出反诉,其上诉请求中关于合同解除、无效等主张,已超出本案一审的审理范围,二审依法不应予以审理。请求驳回其上诉请求。
2、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中已明确确认双方均为相关公司的隐名股东,并对股权份额作出了清晰划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协议本质是对家族共有财产的分割与处置,其效力已为另案生效判决所确认。
3、上诉人主张目标公司已注销或股权无权处分,与事实不符。相关公司的工商状态不影响双方内部关于财产权益分割约定的效力。股权价值是双方协商确定的结果,上诉人作为公司长期实际控制人,对此应有充分认知,其以价值不符为由拒绝履行,违反诚信原则。
五、案件争议焦点
1、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2、赵某某是否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
六、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赵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李某某股权转让款1800万元,并支付相应逾期付款利息(以1800万元为本金自起诉日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家族企业隐名股东内部股权转让纠纷。核心法律问题在于确认隐名股东之间关于股权分割的内部协议效力,以及此种在工商登记外观缺失情况下的权利处分是否有效且可履行。法院的裁判明确体现了司法实践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即在无欺诈、胁迫等法定无效事由时,隐名股东间的内部约定合法有效。判决同时重申了合同严守原则,当事人不得以对价失衡、履行障碍等单方理由拒绝履行合同。本案最终支持守约方关于继续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主张,维护了交易安全与契约精神。
八、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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