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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7:27:39 查看126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一、当事人
原告:广州某天钢材有限公司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被告一:郑某
被告二:李某
二、案情简介
原告(广州某天钢材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在清算过程中核查公司资产时,发现两笔长期未收回的股权转让款。2018年3月27日,原告公司与郑某、李某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将广州某百科技公司20%的股权作价810万元转让,其中郑某受让15%股权(对价612万元),李某受让4%股权(对价110万元),付款期限均为合同签订后九十日内。合同签订后,股权已依法变更登记至两被告名下,但经多次催告,两被告始终未支付相应款项。
2023年11月,法院裁定受理广州某天钢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介入后,针对该笔债权向两被告主张权利,但郑某辩称其已于2020年7月21日向原告支付650万元“还款”,且双方曾签订《债务免除协议》,债务已消灭。因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付欠款及相应利息,引发本案诉讼。
三、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郑某支付股权转让款612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欠款为基数,按一年期lpr计算,自2018年8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判令李某支付股权转让款11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同上)。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四、被告(我方)代理意见
1、郑某已于2020年7月21日通过银行向原告支付了12笔共计650万元的款项,该款项即为股权转让款,主债务已消灭。
2、双方在2020年12月30日签订了《债务免除协议》,原告已明确免除了郑某的612万元债务及李某的110万元债务。
3、股权转让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且主债务已被免除,故原告主张资金占用利息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4、基于上述理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案件争议焦点
1、郑某、李某是否还应向广州某天钢材有限公司支付案涉股权转让款?
2、郑某支付的650万元“还款”是否为本案股权转让款?
3、《债务免除协议》能否产生免除本案股权转让债务的法律效力?
4、若应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应从何时起算、按何标准计算?
六、判决结果
1、支持支付股权转让款,判令郑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广州某天钢材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612万元;李某支付110万元。
2、两被告应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但起算时间调整为起诉日,利率标准调整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驳回原告关于利息从起诉日起算及按lpr计算的其他诉讼请求。
4、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七、案件总结
本案的审理,清晰展现了在商事纠纷中证据规则与公司治理规范的决定性作用。法院的裁判逻辑表明,被告提出的“已付款”与“债务免除”两大核心抗辩,均因证据的指向性不足(付款性质不明)和程序合法性缺失(未经内部有效决议)而未被采信。与此同时,案件也凸显了破产程序的特殊法律效果,即企业进入破产后,其对外债权的诉讼时效与利息起算规则将适用特别规定,管理人的介入改变了权利行使的主体与时间节点。此案警示市场主体,在经济往来中,任何重大资金的支付均应有明确、具体的用途备注,而涉及公司权益的重大处分(如债务豁免)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决策程序,保留完整书面记录,方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避免在诉讼中陷入被动。
八、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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