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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7:24:03 查看99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一、当事人
原告:广州某之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被告:广州某书创意策划有限公司
二、案情简介
原告(广州某之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自2022年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管理人核查公司债权债务时发现,原告公司与被告(广州某书创意策划有限公司)在2017年至2018年间,先后签订了三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公司将其持有的甲公司、某合作联社及乙公司的股权,分别以420万元、500万元及2,12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公司,转让款合计3,043万元。
上述股权均已按约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但被告公司未足额付款。管理人经审计发现,被告公司尚有1,800万元股权转让款未支付,遂提起诉讼主张权利。被告公司则抗辩称,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且其在2018年期间向原告公司支付的多笔款项合计3,897万元,已覆盖全部转让款,债务已清偿。双方就诉讼时效与款项支付性质产生争议。
三、原告(我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广州某书创意策划有限公司向原告原告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1,800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广州某书创意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四、被告代理意见
1、主张三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在2017年至2018年已届满,原告公司直至2024年才起诉,早已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2、主张其在2018年期间向原告公司转账合计3,897万元,已远超股权转让款总额3,043万元,双方债权债务已结清。认为原告公司的诉请无事实依据。
五、案件争议焦点
1、原告原告公司的起诉是否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2、被告广州某书创意策划有限公司是否已付清全部股权转让款?
六、判决结果
1、判令被告广州某书创意策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1,800万元。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广州某书创意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七、案件总结
本案的核心在于诉讼时效的中断与款项性质的认定。法院明确了企业破产程序可依法中断对外债权的诉讼时效,保障了管理人的追收权利。同时,判决强调了债务清偿主张的举证责任在于付款方,其必须明确证明付款用途,仅凭存在资金往来记录不能成立有效清偿,本案被告即因无法举证而最终承担了败诉后果。
八、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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