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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09:03:45 查看126次 来源:齐小龙律师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职务侵占罪
审理机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阶段:一审
委托人:李某某(被告人,某民营企业高管)
对方当事人:某市人民检察院
一、 案情概要
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某民营集团公司财务总监的职务便利,在集团内部资金调拨、业务审批过程中,为下属子公司提供关照,多次以“顾问费”、“奖金”等名义收受子公司负责人王某给予的款项共计人民币三百余万元。公诉机关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李某某提起公诉。
二、 指控要点与争议焦点
公诉机关认为,李某某作为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争议焦点:本案定性的关键。李某某收取的钱款性质是“贿赂款”还是其利用职权便利,以看似合法的形式侵占的本公司财物?即构成“受贿”还是“侵占”?
三、 辩护难点
1. 有明确的收受钱款事实,证据确凿。
2.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职务侵占罪”在司法实践中有时界限模糊,但量刑存在差异,特别是数额巨大时,前者的刑罚上限更高。
3. 需要说服合议庭对行为本质进行重新界定。
四、 代理工作详述
齐小龙律师接受委托后,并未作罪轻辩护,而是进行了颠覆性的“改变定性之辩”。
1. 深入剖析资金流向与利益关联:通过仔细审查所有账目、银行流水发现,行贿人王某系李某某下属子公司负责人,其给予李某某的钱款均来源于子公司的公款,而非王某的个人财产。王某给予李某某钱款,主要是为了获得李某某在集团内部审批资源上的倾斜,这种倾斜本质上损害的是集团公司的整体利益。
2. 精准界定犯罪客体:在辩护词中,齐律师深刻论述,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财产所有权。本案中,李某某与王某实为共谋,利用各自职权,共同将本属于集团公司的财产通过“贿赂”这一看似外部化的形式非法占为己有,本质上侵害的是公司的财产权,而非简单的权钱交易。
3. 论证核心观点:齐小龙律师指出,李某某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构成要件。王某在此过程中扮演的是协助侵占的角色。因此,本案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
4. 提交法律意见:向法庭提交了详尽的案例分析报告和法律论证,引用了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支持改变案件定性的观点。
五、 案件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齐小龙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虽已查明,但定性确有不当。被告人李某某与王某的行为,实质上是共同侵吞公司财产,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特征。最终,法院判决变更起诉罪名,认定李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相较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巨大”可能面临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判决结果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的刑期,辩护取得显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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