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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23:58:11 查看89次 来源:袁伟民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何云芳
在超市买的食品明明还在保质期内,却已经发黑发霉了。消费者在不注意的情况下吃下了霉变的食物引起肠胃不适,应该向超市还是厂家要求赔偿呢?近日,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胡某在某超市购买了一袋老婆饼,食用第一个时并未察觉异常,而在吃第二个时感到有明显的苦味和辣味,仔细查看后发现饼体已出现发黑、发霉的情况。他立即检查包装,发现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6日,保质期为常温下150天,产品尚在保质期内。
食用后,胡某出现腹痛、恶心等不适症状,遂前往医院就诊。对此,他感到既气愤又困惑:“明明还在保质期内,怎么会发霉?”胡某随即联系超市进行沟通,超市表示需将问题反馈给生产厂家(食品公司)处理。因多次协商未果,胡某最终将超市与食品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庭审中,超市辩称,老婆饼变质是因生产过程中厂家未添加防腐剂所致,超市对此并不知情。同时,超市指出胡某的医疗费用并未构成“健康严重损害”的情形,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本案中,案涉老婆饼已发黑发霉,应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超市和食品公司应赔偿胡某损失。
关于惩罚性赔偿,超市作为经营者负有进货查验、妥善贮存、定期检查等义务,但本案中,超市未对销售的商品定期巡视检查并清理下架,在老婆饼已发黑发霉的情况下仍继续出售,系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应认定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知情形,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食品公司作为案涉老婆饼的生产者,对其生产的老婆饼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但其并未就此举证。故胡某请求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超市和食品公司共同赔偿胡某500余元的损失和1000元的惩罚性赔偿。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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