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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17:36:28 查看227次 来源:颜忠军律师
最高法纪要与部门文件冲突,法官为何选择前者?
颜忠军
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
最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以下简称人社部《意见》),人社部《意见》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有关部门未出具认定书或者责任不明确时的工伤认定问题作出了规定。该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2019年11月29日公布》(以下简称最高法《纪要》)的规定明显存在冲突。
人社部《意见》与最高法《纪要》,两者在“事实不清、责任不明时如何认定工伤”这一问题上,展现了根本性的理念分歧:
人社部《意见》秉持“无文书,不认工伤”的原则。强调权威法律文书是认定工伤的唯一凭据,在无法提供时即推定为“不属于工伤”,将举证责任完全置于职工一方。它的逻辑是严谨的,它要求白纸黑字的证明,它追求的是形式上的绝对正确及行政效能的提升,却忽视了现实中个案的特殊性及个体在举证能力上的无助与无奈。
最高法《纪要》则遵循“存疑时,应认工伤”的理念。要求社保部门依职权主动调查核实;当穷尽手段仍责任不明时,应作出对职工有利的推定,支持认定工伤,实质上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社保部门。它的逻辑是灵活的,它理解现实世界的复杂性,当真相在努力后依然迷雾重重,它选择让天平向弱势的劳动者倾斜。在规则与人情之间,作出了更富有人文关怀的抉择。
最高法《纪要》与人社部《意见》存在冲突,在往后的司法实践中,地方人民法院的法guān会怎么适用呢?
场景模拟:假设因工伤认定问题引发了行政诉讼,在法庭上,您拿着最高法《纪要》,人社局拿着人社部《意见》。两份文件说法不一,都说法官应该采纳自己的。结果,法官毫不犹豫地采纳了您手中文件的观点。您会不会好奇:为什么法官更“偏心”最高法的纪要,而不是那个听起来很权威的人社部文件?
根据最高法《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guān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之规定:专业法guān会议讨论形成的意见供审判组织和院庭长参考。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于部门规范性文件也是供审判组织和院庭长参考。
为何同样是“供参考”,法guān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参考最高法的会议记要,而不会选择参考人社部的规范性文件呢?这背后,隐藏着我国司法系统一套独特的运行逻辑。
尽管二者在行政审判中同属“参考”性质,但它们的“出身”和“分量”在司法系统内部有着天壤之别。
1.《会议纪要》来自最高审判机关的“内部指南”
制定主体权威性: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拥有指导全国审判工作的法定职权。《会议纪要》虽非正式的司法解释,但它是最高人民法院内部最专业的行政审判组织——行政审判庭专业法guān会议的共识性成果。它代表了最高法对某一类法律问题的主流观点、裁判思路和价值取向。
事实上的拘束力: 在现行的法院系统审级监督体制下,上级法院的观点对下级法院具有强大的引导和约束力。地方法院的判决如果违背了最高法《会议纪要》的精神,在二审或再审时被改判或发回重审的风险极高。因此,《会议纪要》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种 “准司法解释”的效力,是地方法官理解和适用法律最直接、最安全的“路标”。
2.部门规范性文件来自行政机关的“外部观点”
制定主体对立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者是国务院各部委等行政机关,而行政诉讼本身就是“民告guān”的诉讼,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判者,如果完全采纳被审查对象(行政机关)自己制定的规则作为判案依据,将严重损害司法独立性和公正性。
司法审查的对象:根据《行政诉讼法》,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这意味着,部门规范性文件本身就是被审查的客体,其合法性尚待法院判断。将一个被审查的客体作为审判的依据,这在法律逻辑上是矛盾的。
小结: 法官的倾向性选择,首先源于对两种文件性质的根本认知:最高法《会议纪要》是“裁判者的内部指南”,而部门规范性文件是“被裁判者的外部主张”。在效力层级上,前者具有事实上的上位法指导意义,后者则处于被审查的下位。
法官在个案中作出选择,不仅是法律技术的运用,更是对自身职业风险的理性评估。
1.规避“错案”风险
在我国,法官的绩效考核、晋升与案件质量,尤其是上诉改判率、发回重审率紧密相关。一个与最高法指导精神相悖的判决,极有可能在二审中被纠正,从而成为法guān职业生涯中的一个“污点”。
遵循最高法《会议纪要》作出判决,相当于为自己的裁判上了一道“保险”。即使判决结果引发争议,法官也可以主张其裁判思路符合最高审判机关的专业意见,从而最大限度地免除个人责任。这是一种最安全、最稳妥的职业选择。
2.提升裁判效率
行政诉讼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专业领域和盘根错节的法律关系。最高法《会议纪要》为法官提供了清晰、现成的裁判规则,大大减轻了法官独立研究和说理的理论负担。
如果选择适用部门规范性文件,法官必须首先完成对其合法性的审查和论证,这个过程耗时费力,且结论具有不确定性。遵循最高法《会议纪要》则省略了这一复杂步骤,直接适用了经过最高法院“背书”的成熟方案,审判效率显著提高。
如果一名法官执意选择与《会议纪要》冲突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作为判决的实质依据,他将面临一系列严峻的风险:
1.被二审改判的极高概率
这是最直接、最不可避免的风险。二审法院(通常是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同样受到最高法《会议纪要》的指导。当它们发现一审判决违背了最高院指导精神时,为了统一法律适用和避免自身被再审改判,会毫不犹豫地纠正一审判决。
2.引发当事人上诉、申诉,案结事不了
败诉方会坚决上诉,增加了司法成本和当事人的诉累。即使经过二审,败诉方仍可能以“法官未遵循最高院指导精神”为由不断申诉、信访,使法官和法院陷入长期的纠纷漩涡。
综上所述,地方法院法官在最高法会议纪要与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倾向性选择,是一个系统性的理性决策过程:
1.在法理上:法官遵从的是司法权内部的指导权威,而非行政权的外部意志,这符合行政诉讼司法监督的本质。
2.在实务上:法官追求的是裁判的安全性、效率性,以规避个人职业风险,确保判决的终局性。
因此,法官的动机并非出于对某份文件的“偏好”,而是在现行司法体制和风险控制逻辑下,为求“案结事了”和“自我保护”而作出的最符合其职业理性的抉择。深刻理解这一底层逻辑,有助于我们更精准地预判法官的裁判思路,并据此制定最有效的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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