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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凯发k8官网下载

2025/11/24 22:30:55 查看232次 来源:闫国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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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以下简称《意见(三)》)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三次细化完善,核心目标是解决工伤保险实践中的认定难题新型场景适用问题(如居家办公、新就业形态),通过明确“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上下班途中”等关键概念的边界,厘清工伤认定与待遇保障的规则,平衡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法院及当事人提供清晰的维权依据。

《意见(三)》的核心内容可归纳为六大实践要点,均针对工伤保险领域的高频争议场景:

一、细化“三要素”认定标准,明确工伤核心边界

工伤认定的核心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以下简称“三要素”),《意见(三)》对其进行了列举式细化,解决实践中“模糊地带”的认定问题:

工作时间:包括法律/合同/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完成临时/特定任务的时间、加班时间梳理解读·居家办公期间如何认定工伤细化工伤认定“三要素”情形 ↓ 视频丨居家办公期间如何认定工伤解读来了;

工作场所:包括单位管理的日常区域、完成特定工作的单位外相关区域、往返多个工作场所的合理区域梳理解读·居家办公期间如何认定工伤细化工伤认定“三要素”情形 ↓ 视频丨居家办公期间如何认定工伤解读来了;

工作原因:包括从事本职工作、完成单位指派工作、维护单位正当利益梳理解读·居家办公期间如何认定工伤细化工伤认定“三要素”情形 ↓ 视频丨居家办公期间如何认定工伤解读来了

实践意义:避免“一刀切”认定,比如职工因单位指派到外部场地完成任务受伤,即使不在“传统办公室”,也可以“工作场所”的扩大解释被认定工伤。

二、明确居家办公工伤认定规则,适配新型工作模式

针对居家办公的普及,《意见(三)》明确**“工作原因”是核心判定标准:

若职工按单位安排居家办公,且有充分证据证明“确因工作原因”受伤(如处理本职工作任务、参与单位要求的线上会议等),不应因“在家工作”否定工伤梳理解读·居家办公期间如何认定工伤细化工伤认定“三要素”情形 ↓ 人社部印发意见细化多项规则居家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属工伤民生直通车丨事关工伤认定等新规发布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但若仅通过微信、电话等进行临时性、偶发性沟通(如简单回复消息),不视为“工作原因”梳理解读·居家办公期间如何认定工伤细化工伤认定“三要素”情形 ↓ 民生直通车丨事关工伤认定等新规发布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此外,居家突发疾病的认定规则:若申请人能证明“工作是按单位要求开展、与日常工作强度/状态一致且占用休息时间”,可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视频丨居家办公期间如何认定工伤解读来了人社部印发意见细化多项规则居家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属工伤民生直通车丨事关工伤认定等新规发布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实践意义针对“居家办公是否算工伤”的争议,司法实践已明确,职工在家中因工作原因突发疾病或遭遇意外伤害,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规定,应视同工伤,从而保护职工的实质性工作权益,同时避免因泛化工作原因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三、厘清“上下班途中”认定范围,解决路线与时间争议

“上下班途中”是工伤认定的高频争议点,《意见(三)》明确:

核心条件: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与居住地”的合理路线人社部印发意见细化多项规则居家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属工伤民生直通车丨事关工伤认定等新规发布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依据:需以交管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或法院生效裁决为准,若无法证明事故存在或责任划分情况,则不予认定人社部印发意见细化多项规则居家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属工伤

实践意义:比如职工因接送孩子绕路但仍属于“合理路线”,或因加班晚归属于“合理时间”,均可纳入“上下班途中”;但无责任认定的交通事故(如无法提供交警认定书),将无法申请工伤。

四、明确工伤与侵权的边界,避免重复赔偿

《意见(三)》针对“第三人侵权工伤”的叠加情形,明确:

医疗损害不影响工伤认定:职工因工作受伤后,若治疗中发生医疗侵权(如医院误诊),不影响原事故的工伤认定,但医疗侵权引发的额外费用(如二次手术费)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视频丨居家办公期间如何认定工伤?解读人社部印发意见细化多项规则居家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属工伤

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并行:职工可同时主张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但医疗费用等实际支出项目不重复赔付人社部印发意见细化多项规则居家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属于工伤(注:此规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一致)。

五、保障特殊用工群体权益,规范“违法分包/挂靠”情形

针对建筑行业“违法分包转包”“个人挂靠”等特殊用工,《意见(三)》明确: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依法受理此类工伤认定申请,受理时需主动确认劳动关系;若存在争议,引导申请人通过仲裁、诉讼确权人社部印发意见细化多项规则居家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属工伤民生直通车丨事关工伤认定等新规发布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实践意义:避免用人单位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逃避工伤责任,比如包工头挂靠建筑公司承包工程,其招用的工人受伤,建筑公司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六、统一待遇调整与工亡认定标准,减少执行分歧

待遇调整: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等级变化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自鉴定结论生效次月起按新等级调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作变动人社部印发意见细化多项规则居家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属于工伤

工亡时间认定:以《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公安机关死亡证明为准,有相反证据的可调整人社部印发意见细化多项规则居家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属工伤

《意见(三)》的核心在于**“定分止争”:通过细化规则,缩减工伤认定的“自由裁量空间”,既保障职工的“实质性工作权益”,也防止企业因“规则模糊”而承担额外责任。在实际操作中,职工应注意保留“工作原因”的相关证据**(例如单位布置任务的聊天记录、居家办公的打卡记录等),用人单位则需规范用工管理(如明确居家办公的任务范畴、留存加班审批记录等),共同降低工伤争议的发生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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