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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案例丨婚后短期离婚,部分彩礼返还纠纷案-凯发k8官网下载

2025/11/24 14:34:33 查看112次 来源:郭晓静律师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21年7月确定恋爱关系,双方于2022年5月1日举办婚礼,于2022年8月4日在新密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前双方解除时间短,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不务正业,每天在家里玩游戏,原告下班回家还要给被告买饭。被告婚前欠有大量外债,原告以及家人经常被催债人员骚扰。双方性格和生活习惯存在巨大差异,原告在被告家生活期间多次受到惊吓,令原告身心俱疲,无法继续与被告共同生活。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离婚事宜,但双方未能协商一致。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

二、原告王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被告谢某某彩礼20000元;

三、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赖以存续的基础。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均无和好意愿,故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对于原告要求判决双方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关于彩礼给付的范围问题,被告称其向原告给付订婚前20000元、送好钱88000元、添箱钱20000元,原告虽对上述事实并无异议,但不认可添箱钱20000元系彩礼,并称其父母也给付了添箱钱1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给付的添箱钱20000元系被告以双方结婚为目的向原告给付的较大金额礼金,应当认定为彩礼,原告父母虽也给付了添箱钱10000元,但根据原告庭审中陈述,被告及原告父母给付的添箱钱均在原告处,并未交付给被告,因此本院对被告主张的彩礼给付数额予以认定。关于被告要求原告返还128000元彩礼的问题,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本案中,原、被告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生育子女、给付彩礼数额以及本地习俗等情况,本院酌定原告向被告返还彩礼20000元。关于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问题,双方均未提交证据,本案不作处理。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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