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 免费问律师
手机扫一扫 法律兜里装
2025/11/21 16:41:51 查看100次 来源:郭晓静律师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王某某于2023年9月16日死亡,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母亲高某某、妻子侯某。被继承人王某某生前户籍地址为xx省xx市xx区xx路3号某某某某苑5幢x03号房,其长年在xx省xx市工作生活,其所拥有的遗产情况及丧葬费、抚恤金均由侯某掌控。自被继承人王某某去世至今,侯某拒不公布遗产情况,也不协商处理继承分配相关事宜。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调解:
一、不动产方面,登记在侯某名下的位于xx省xx市xx区xx路3号某某某某苑8幢xx02号房全套【权证号:x(2020)xx区不动产权第00063xx号】、登记在被继承人王某某(身份证号:410303xxxxxxxxxx19)名下的位于xx省xx市xx区xx路3号某某某某苑5幢x03号房全套【权证号:x(2020)xx区不动产权第00068xx号】和位于xx省xx市xx区xx路3号某某某某苑1.8幢地下室x56号车位【权证号:x(2020)xx区不动产权第00152xx号】及位于xx省xx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xxxx二期4幢xx层xx09号房【权证号:云(2020)官渡区不动产权第03889xx号】均归侯某个人所有,由侯某个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登记在被继承人王某某名下的位于河南省xx市xx区xx大道xxx号院xx幢x-xx02号房【权证号:豫(2021)xx市不动产权第00224xx号】归高某某个人所有,侯某向高某某补偿10万元;因不动产过户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双方各自负担。
二、车辆方面,登记在被继承人王某某名下的xd07lxx雷克萨斯牌小型汽车及登记在侯某名下的xdms6xx斯柯达牌小型汽车均归侯某个人所有,侯某向高某某补偿5万元;因车辆过户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侯某自行负担。
三、银行存款及理财产品方面,(1)被继承人王某某在xx银行开立的账号为622309xxxxxxxxx7236的金额为1361391.12元;(2)被继承人王某某在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账号为662xxxxx7677的金额为39696.05元;(3)被继承人王某某在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账号为43674xxxxxxxxxx3824的金额为36259.23元;(4)侯某在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账号为6626xxxx5956的金额为82.04元;(5)侯某在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账号为6808xxxx7028的金额为6779.03元;(6)侯某在xx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账号为6227xxxxxxxxxxxx8823的金额为49152.42元;(7)侯某在xx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账号为2003xxxxxxxxxxx4807的金额为72.87元。上述7项均由侯某继承,由其负责申领,侯某补偿高某某373358.1955元。
四、公积金方面,被继承人王某某名下可提取的公积金余额289030.83元、侯某名下可提取的公积金余额245417.9元,在扣除相关税费后,被继承人王某某名下的公积金由高某某继承,由高某某负责申领,侯某名下的公积金归侯某所有。
五、企业年金方面,被继承人王某某名下的企业年金454449.98元、侯某名下的企业年金361924.55元,在扣除相关税费后,被继承人王某某名下的企业年金由高某某继承,由高某某负责申领,侯某名下的企业年金归侯某所有。
六、养老金个人账号方面,(1)侯某名下的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216051.12元,归侯某所有,侯某折价补偿高某某54012.78元;(2)被继承人王某某名下的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以向相关部门申领时的具体金额为准,由高某某负责申领(被继承人王某某社保卡卡号:6217567xxxxxxxx9804,该账号内的资金由高某某负责领取),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侯某占75%、高某某占25%进行分配。
七、保险金方面,被继承人王某某的保险金15万元,由高某某继承,由高某某负责申领。
八、丧葬费、抚恤金方面,以向相关部门申领时的具体金额为准,由高某某负责申领(被继承人王某某社保卡卡号:6217567xxxxxxxx9804,该账号内的资金由高某某负责领取)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侯某占50%、高某某占50%进行分配。
九、双方一致同意,在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第六项第(1)款、第七项进行相互抵扣后,侯某向高某某付款96595.98元,该款项应于上述全部待申领金额审批到账后三十日内付清。
十、双方应共同妥善处理遗产分配、处理等事宜,若因上述遗产过户、申领所需,双方同意互相予以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上述十项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不得再就遗产继承方面向对方主张其他任何权利。
案件分析:
本案件的核心在于被继承人王某某遗产状况,因当事人并不掌握遗产情况,需要律师调差取证。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一百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
| | | | | |
凯发k8国际官方网站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凯发k8国际官方网站的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