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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16:40:32 查看114次 来源:郭晓静律师
基本案情:
原、被告均早年离异,2015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并开始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被告于2016年7月16日生育女儿何某美,于2018年6月16日生育儿子何某豪。2024年初,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发现被告在网上与其他异性聊天,言语暧昧。双方为此发生激烈矛盾,被告于2024年2月扔下两个孩子独自离开。自被告离家出走至今,被告对原告及两个孩子不管不问,时至今日也未支付过两个孩子何何抚养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一、原、被告同居期间生育的女儿何某美、儿子何某豪由原告何某某抚养,被告段某某自2024年3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何某美、何某豪抚养费各8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
二、驳回原告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本案中,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段某某未领取结婚证并共同生活,双方为同居关系。同居期间生育何某美、何某豪。何某某与段某某作为何某美、何某豪的父母均具有抚养儿女的义务。鉴于段某某离家后失去联系,且何某美、何某豪一直跟随何某某生活,何某美、何某豪由何某某抚养为宜。
关于抚养费问题,段某某作为何某美、何某豪的母亲,应承担给付抚养费的义务。根据当前原告、被告双方经济收入情况和结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本院酌定段某某支付抚养费每人每月800元,共计1600元。
案件分析:
由于被告联系不上,建议两个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何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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