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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11:11:11 查看199次 来源:王诗婷律师
在信息网络犯罪高发的当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已成为司法实践中高频出现的罪名。不少涉案人员困惑于“定罪量刑到底看流水还是获利”,甚至误以为只要其中一项未达标就不构成犯罪。事实上,帮信罪的认定并非单一标准,流水与获利都是核心考量因素,需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综合判断。
一、法律框架下的双重核心指标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及相关司法解释,帮信罪以“情节严重”为入罪门槛,而流水和获利均是“情节严重”的法定认定依据。
• 流水:行为危害的客观标尺。流水指涉案账户的资金进出总额,直接反映帮助行为的规模与影响力。司法解释明确,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即属“情节严重”,即便行为人获利微薄,只要流水达标,就可能构成犯罪。例如,出借银行卡供他人转移诈骗资金,三个月流水达500万元,即便仅获利5万元,仍因提供了大规模资金流转通道被定罪。流水的核心意义在于体现对网络犯罪的“助力程度”,资金流转规模越大,对金融秩序和司法追赃的干扰越严重。
• 获利:主观恶性的直接体现。获利即行为人通过帮信行为获取的非法收益,是判断其主观故意与参与积极性的关键。司法解释规定,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即满足“情节严重”标准。如有人通过提供支付二维码帮助转移涉案资金,流水仅30万元但获利高达20万元,高额获利足以证明其主动追求非法利益的主观心态,仍构成帮信罪。获利数额直接关联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衡量其社会危害性的重要维度。
二、司法实践中的综合裁量逻辑
司法机关从未孤立看待流水与获利,而是结合二者及其他情节形成完整的裁判逻辑,主要呈现三种典型情形:
其一,流水达标即可入罪。部分行为人因出借银行卡、提供支付通道等行为产生巨额流水,但仅收取少量“手续费”“好处费”。此时,流水规模已充分证明其行为对上游犯罪的支撑作用,即便获利未达高额标准,仍会被认定为帮信罪。例如,某涉案人员流水达80万元,获利仅2万元,因流水远超20万元标准,结合资金流转的异常特征,最终以帮信罪定罪。
其二,获利突出同样构罪。在一些案件中,流水虽未达到特别高额,但行为人通过与犯罪团伙深度勾结、提供核心凯发k8官网下载的技术支持等方式获取丰厚收益,其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通过获利数额充分体现。如某行为人帮助网络赌博平台进行资金结算,流水40万元但获利8万元,因违法所得远超1万元标准,仍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其三,二者互补综合考量。多数案件中,流水与获利相互印证,共同反映犯罪情节。司法机关会结合流水的资金来源、流转频率、去向,以及获利的获取方式、分配比例,同时兼顾行为人是否明知上游犯罪、是否有前科劣迹、是否造成被害人重大损失等因素,全面判定罪责轻重。例如,涉案流水100万元、获利5万元的案件,会结合行为人是否主动提供账户、是否协助转移赃款等情节,综合确定量刑幅度。
需要明确的是,流水与获利并非“择一适用”,而是“双重支撑”。即便流水未达20万元,但获利超1万元,或流水达标但获利较少,都可能构成帮信罪;若二者均未达标,但存在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二年内曾因同类行为受行政处罚等情形,也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三、实务启示与风险警示
帮信罪的认定逻辑,本质是通过客观行为(流水)与主观动机(获利)的双重考察,精准打击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黑灰产业链”。对于普通民众而言,需明确以下核心认知:
• 切勿轻信“出借银行卡赚佣金”“代收款获返利”等兼职信息,此类行为往往涉及帮信罪的资金结算环节,即便不知情,若存在账户流水异常、获利明显不合理等情形,仍可能被推定为主观明知。
• 一旦涉案,需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清流水与获利情况,主动退缴非法获利,结合自首、坦白等情节争取从轻处罚。帮信罪的退赃通常以获利为限,而非流水总额,退缴获利是重要的悔罪表现。
• 明确入罪门槛的刚性与弹性:20万元流水、1万元获利是法定基准线,但司法实践中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并非达标即构罪、未达标即无罪,核心是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行为人主观恶性。
总之,帮信罪的认定既不唯流水论,也不唯获利论,而是以二者为核心,综合全案事实作出公正裁判。在数字时代,个人金融账户、网络账号均属重要法律责任载体,切勿因贪图小利而成为网络犯罪的“帮凶”,否则终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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