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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09:17:55 查看103次 来源:王诗婷律师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当同案犯纷纷选择认罪认罚时,未认罪的当事人往往会陷入两难:是随波逐流认罪以求从宽,还是坚持自身主张继续“挣扎”?这种看似“孤立无援”的局面,实则并非毫无选择——刑事诉讼的核心是证据与法律,同案犯的认罪态度不能替代案件事实认定,所谓“挣扎”本质上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维护。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人”为适用对象,而非以“案”为单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是否认罪认罚是每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独立权利,部分同案犯认罪并不影响其他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更不能因此剥夺其辩护权利。实践中,即便多数同案犯认罪,只要案件存在证据缺口、事实不清等情形,未认罪当事人仍可能获得有利裁判。某走私案中,所有同案犯均认罪认罚,但律师通过核查证据发现涉案单据伪造、签收记录非当事人所为,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判决,这正是坚持辩护价值的典型例证。
从证据规则来看,同案犯的认罪供述并非当然的定案依据。我国刑事诉讼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仅有同案犯供述而无其他证据印证的,不得认定被告人有罪。同案犯可能为争取从宽处罚而避重就轻、甚至编造事实攀咬他人,其供述的真实性需要结合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即使同案犯供述相互一致,若缺乏客观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仍不能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此外,针对分案审理中可能出现的“以认罪者供述攻击不认罪者”的情况,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要求合并审理以保障对质权,这也是法律赋予的重要辩护武器。
对于未认罪的当事人而言,所谓“挣扎”并非盲目抵抗,而是有策略的权利行使。若确实存在无罪事由,如未参与共同犯罪、缺乏犯罪故意等,应积极配合律师梳理证据,通过质证揭露同案犯供述中的矛盾点,如涉黑案件中认罪被告人无法说清“黑社会组织”的核心特征却在笔录中虚构相关事实,从而打破不实指控。若确实参与犯罪,“挣扎”则表现为理性行使辩护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提出异议,对量刑情节进行辩解,或在合适时机选择认罪认罚以获取最大从宽幅度——毕竟主动认罪、早认罪的从宽力度通常大于被动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
需要警惕的是,不能将“挣扎”等同于对抗司法。刑事辩护的核心是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权益,而非编造谎言、毁灭证据。若试图通过串供、干扰证人作证等方式逃避责任,不仅会丧失认罪认罚从宽的机会,还可能面临从重处罚。正确的“挣扎”应当是在律师协助下,全面阅卷掌握案件证据情况,针对证据瑕疵、程序违法等问题提出抗辩,同时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等悔罪表现,争取最有利的处理结果。
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恰恰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体现——对认罪者从宽、对不认罪者依法审理,通过差异化处理彰显司法公正。同案犯认罪并不意味着案件尘埃落定,更不代表未认罪当事人必然获罪。无论是坚持无罪辩护,还是在评估证据后选择认罪认罚,本质上都是对自身权利的合理处分,而非毫无意义的“挣扎”。
在刑事诉讼中,每个当事人都有权获得公正审判,而公正审判的实现离不开对权利的主动维护。同案犯认罪只是案件审理中的一个环节,而非最终结论。是否“挣扎”,关键在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理性判断——有事实依据的坚持,终将得到法律的尊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辩,本身就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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