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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21:29:27 查看103次 来源:耿正义律师
公司章程与公司设立协议有哪些主要区别?
公司设立协议,又称发起人协议、股东协议,是指由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成立过程中制定的关于凯发k8官网下载成立事宜的协议。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之间具有一定的共性,如均以设立公司为目的,均会就公司形式、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时限、公司组织架构等作出明确约定。并且,通常情况下,公司章程以公司设立协议为基础,吸收设立协议的核心内容。但二者在性质和功能上也存在显著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法律性质不同。设立协议是公司发起人之间订立的合同,遵循合同法的一般规则,通常属于不要式法律文件,其内容由各设立人自定;而公司章程是要式法律文件,其记载事项由公司法明确规定,制定和修改也必须遵循公司法规定的程序。(2)适用对象不同。设立协议为发起人之间的合同,基于合同相对性,设立协议仅在签订协议的股东之间具有约束力;而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且不仅对公司设立时的股东等当事人有约束力,对以后新加入的股东等也具有同样的约束力。(3)效力期间不同。设立协议调整公司设立法律关系,因而效力期间始于设立行为、终于公司成立。如果没有特别约定,设立协议在公司成立后因其目标达成而失去效力。当事人在公司成立后诉请确认设立协议无效或解除设立协议的,应予驳回。而公司章程为公司经营的根本性文件,其效力一般自公司成立时起至公司终止时止。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设立协议中作出规定但并没有内化为公司章程的内容,在公司成立后通常认为可以在缔约的股东之间继续有效,但不能对公司产生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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