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 免费问律师
手机扫一扫 法律兜里装
2025/11/18 17:14:37 查看151次 来源:郭晓静律师
基本案情: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12年6月xx日登记结婚,2012年xx月xx日生育长女吴某沫,2019年8月xx日生育长子吴某铖,2023年4月xx日生育次子吴某硕。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原告于2021年8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法官劝说,撤回起诉。2023年10月xx日,被告向原告发送微信称,吴某硕不是原告的亲生孩子,原告抱着怀疑的态度,2023年11月xx日与次子吴某硕进行了xx鉴定,鉴定结果果然如此,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的不忠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且毫无愧疚之心和悔改之意,种种行为导致双方的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的婚姻已名存实亡。故原告起诉离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一、准予原告吴某某和被告白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吴某沫、婚生子吴某铖由原告吴某某抚养,被告白某某负担抚养费500元/月/人,直至吴某沫、吴某铖年满十八周岁。抚养费自本判决生效的次月起,每半年支付一次,限分别于该半年期的第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白某某所生子吴某硕由其自行抚养;
四、被告白某某支付原告吴某某抚养吴某硕的抚养费、医疗费1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五、被告白某某赔偿原告吴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六、驳回原告吴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
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子女抚养,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子女吴某沫、吴某铖,被告亦同意,本院予以认可,但被告应负担部分抚养费。关于抚养费的数额,考虑到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在家照顾孩子较多,且其无固定收入,尚需抚养非原告亲生子的吴某硕,经济负担能力有限,参照河南省2022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消费支出等标准,酌定为500元/人/月。吴某硕非原告亲生,且不满两周岁,应由被告抚养,原告不负担抚养费。被告同意返还原告为吴某硕支付的医疗费及抚养费15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本案中,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一子,违反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伤害了原告的婚姻家庭情感,对导致离婚具有重大过错,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失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很久被告的过错程度、经济负担能力,参考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为5000元。原告主张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原告也予以否认,故其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对其分割共同财产及债务承担的请求,本院暂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八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六十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
| | | | | |
凯发k8国际官方网站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凯发k8国际官方网站的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