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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扫一扫 法律兜里装
2025/11/18 17:13:51 查看132次 来源:郭晓静律师
基本案情:
周某某育有子女三人,分别为长子王某强、二女王某苇、三子王某东。现周某某年事已高,患有多种疾病,需要子女照顾,希望子女们基于亲情、孝道,履行其应尽的赡养义务。长子王某强、三子王某东都表示同意,并切实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唯独二女王某苇从未履行赡养义务,甚至在今年六月其父亲住院期间,在医院大吵大闹,导致其父亲无法静心养病,最终不幸离世。周某某含辛茹苦将二女王某苇养大成家,只求做儿女的能善待老人,但王某苇罔顾人伦,自其结婚后,便对父母的温饱康病不再理睬,未尽到任何赡养义务。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一、王某苇每月向周某某支付赡养费800元,自2024年2月起履行,2024年2月至本判决生效当月的赡养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本判决生效次月起的赡养费于每月的5号前履行完毕;
二、驳回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
王某苇系周某某成年子女,且均有稳定工作,现周某某已年满83岁高龄,且因身患多种疾病,王某苇应向周某某尽赡养义务。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虽经询问,周某某表示其退休工资为每月约3500元,足以满足其日常基本生活需要,但并不能据此免除王某苇对周某某生活上进行照料、精神上进行慰藉,以及日后在周某某患病时承担必要医疗费及护理的义务。根据以上理由,周某某要求王某苇履行赡养义务本院予以支持,履行赡养义务主要应为照顾周某某的生活以及精神上的慰藉。周某某现与次子王某东一家一起共同生活,且王某苇与周某某及其他子女的矛盾尚未化解,本院结合周某某的诉讼请求,仅对王某苇应向周某某支付的赡养费数额予以判定。结合本地实际消费水平等具体情况,考虑周某某有赡养义务人三人,本院酌定王某苇每月向周某某支付赡养费800元为宜。
案件分析:
原告共育有三名子女,两个儿子一个女儿,随小儿子生活居住,大儿子提供经济支持,只有女儿对于原告不管不顾,不尽赡养义务,还惦记原告的财产,原告只要求起诉女儿,并拒绝原告探视,对于此诉讼可以满足,但原告有退休金,可能会降低赡养费支付标准,或者不予支持赡养费诉求。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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