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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案例丨监护权纠纷案-凯发k8官网下载

2025/11/18 17:13:24 查看88次 来源:郭晓静律师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林、刘某冰、焦某系刘某国(已故)的子女及配偶。2024年1月8日,刘某国在洛宁县一矿山施工中工亡。雇主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赔偿费152万元,支付至第三人刘某舞银行账户。经协商,其中2万元为丧葬费和处理事故开支,其余150万元由焦某、刘某栾、王某芝、刘某林、刘某冰5人各分得30万元。焦某、刘某栾、王某芝的赔偿款已分配完毕,刘某林和刘某冰的60万元赔偿款,刘某栾和王某芝拒绝交由焦某监管理。为此引发纠纷。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判决属于刘某林、刘某冰的暂存于第三人刘某舞处的赔偿款600,000元由监护人原告焦某代为监管,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第三人刘某舞向原告焦某给付,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刘某林、刘某冰利益外,原告焦某作为监护人不得随意处分该款。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首先,本案中,刘某国因故逝世后,原告焦某作为其配偶以及作为未成年人刘某林、刘某冰的母亲,其拥有对刘某林、刘某冰的法定监护权无疑,本院予以确认。

其次,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于民事行为能力缺乏或受限,对自由财产的性质、用途难以形成正确的认知,因而无法对财产进行适当有效的管理和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即应由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通过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依法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而在本案中,刘某林、刘某冰跟随监护人焦某共同生活,焦某履行着法定的抚养义务,其作为监护人,亦有权监管未成年子女刘某林、刘某冰应得的60万元赔偿款,且刘某林、刘某冰均表示愿意将案涉争议款交由母亲焦某保管,从有利于刘某林、刘某冰今后生活、学习角度以及充分尊重未成年人意愿为出发点,案涉争议款应由原告焦某代为保管更为适宜。

最后,需要向双方当事人提醒的是,刘某林、刘某冰尚年幼就已失去父亲,在刘某国逝世后,作为孩子的母亲、爷爷、奶奶,本应拾起悲痛心情,和睦相处,理应共同努力为孩子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更不应将未成年孩子牵扯入诉讼当中。原告焦某作为孩子的母亲,在监管案涉60万元赔偿款时,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刘某林、刘某冰利益外,不得随意处分该财产。而刘某栾、王某芝作为孩子的爷爷、奶奶,也要时刻关心自己孙子、孙女的生活与身心健康。望双方当事人息诉止纷,妥善处理好相互之间的关系,本着爱护孩子的角度出发,以孩子利益为中心,遵照有利于身心健康成长的准则,共同携手为孩子创造和谐温馨的成长环境。

案件分析:

刘某林、刘某冰系焦某的未成年子女,焦某作为刘某林、刘某冰的法定监护人,依法享有管理刘某林、刘某冰财产的权利。刘某栾、王某芝拒绝焦某直接管理刘某林、刘某冰的财产,侵害了刘某林、刘某冰的财产权,也侵害了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财产的监护权,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财产。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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