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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17:12:17 查看88次 来源:郭晓静律师
基本案情:
原、被告为同村村民,相识多年,被告曾跟随原告卖肉做生意。2014年4月20日,被告因开金店向原告提出借款,后原告在家中将100000元现金交付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今借周某某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期限二个月归还。第一个月利率已付从4.21号至5.20号。借款:王某某,2014年4月21日”。2014年8月13日,被告再次提出借款并承诺用一个月,后应被告要求原告将10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借款转至被告账户,2014年8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今借周某某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元)2014年8月13日汇入账号至9月13号到期。息已付到9月13号至,每月支付息叁仟元整。借款人:王某某2014年8月28日 15xxxxxxxxx”。该两笔借款均仅支付期内利息,到期后分毫未付,现在原告催要下,被告以借款非其使用,需由李某某偿还。
案件分析:
本案核心问题是诉讼时效是否超期问题。因借条中有明确约定借款期间,借款期限于2014年9月之前均已届满,因2014年《民法总则》还未生效,诉讼时效还是两年,而我方当事人没有留存能让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而被告庭审中仅以时效抗辩,直击我方弱点。
诉讼时效超期,使得我方丧失了胜诉权,若想有翻盘的可能,只能依据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基于此,当事人通过在录音中检索,找了被告承诺愿意偿还的意思表示,至此本案迎来转机,最终调解借款并当场履行2万元借款。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调解:
一、经原被告双方确认,目前王某某应付周某某款项为191000元。
二、王某某在2024年4月11日前支付周某某200000元(已付),2024年4月底前支付周某某10000元,2024年5月底前支付周某某10000元;2025年12月31日前支付周某某37000元,2026年12月31前支付周某某37000元,2027年12月31日前支付周某某余款36000元。
三、除第二条确认的付款150000元外,另外41000元周某某与王某某自行协商解决。
四、双方其他无争议。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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