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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16:55:04 查看153次 来源:耿正义律师
公司章程与合同(契约)有哪些主要区别?
公司章程可以视作制定者之间的一种特殊契约,但此种契约不同于合同法意义上的普通契约,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组织法上的特点。结合新《公司法》有关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与合同有以下主要区别:(1)订立、变更的要求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初始章程虽由全体设立人一致同意才能制定,但修改遵循“资本多数决”的规则,并不完全要求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体现的是公司组织的意志而非每位股东的意志,即使对此持有异议的股东也须受此约束。至于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初始章程,其制定与修改都不需要全体发起人(股东)的同意。而合同的订立与变更,均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体现了每位当事人的意志,如果没有当事人的合意,合同就不能成立。在制定程序上,公司章程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并以书面形式进行,还须向公司登记机关申报才能最终生效;合同的订立则一般无严格的程序与形式要求,符合生效要件即可生效,一般无须报经有关主管机关备案或审批。(2)效力的范围不同。公司章程具有明显的涉他性,其约束的对象超越了订立当事人的范围,可以约束不赞成章程的股东、不参与订立的公司管理层、未参与订立的后加入股东,以及无法参与订立的公司本身四类主体。而合同则一般仅具有相对性,仅能约束订约当事人,不得为第三人设定义务。即便是涉他合同,其所指“他”也往往是特定的第三人,本质上仍然具有相对性。(3)法律规制的程度不同。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规制强度比合同法对合同的规制强度更大。公司章程必须反映和体现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内外关系的强制性要求。所有设立的公司均应按照新《公司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必要条款来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而合同则纯属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结果,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法律一般不予干预,表现出明显的意思自治性。(4)公开性的要求不同。公司章程具有一定的公开性,首先,登记是公司的一项法定义务,通过登记不仅标志着公司已经取得法人人格,也意味着公司章程内容向登记机构公开;其次,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的规定,章程对于作为公众投资者的股东也应当公开。而合同则具有私密性,合同当事人没有将合同内容公开的法定义务,反而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的内容只限于合同当事人知悉,不准对外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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