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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2 08:28:22 查看91次 来源:袁伟民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黄娇 刘娥
摩托车搭乘人在交通事故中颅脑损伤严重后死亡,搭乘人虽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但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头盔,这一行为是否需承担法律后果?近日,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王某驾驶小型轿车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直行、由甘某驾驶并搭载喻某的二轮摩托车相遇。因王某转弯未让行直行车辆,加之甘某采取避让措施不当,导致两车发生碰撞,摩托车失控倒地,造成甘某、喻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甘某均负事故同等责任,喻某无责任。喻某在医院治疗一段时间出院后在家中康复治疗,后在家中死亡。经鉴定,其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及全身多处骨折等复合性损伤,并发感染、全身多脏器功能衰竭致其死亡。因赔偿一事无法达成调解,喻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各项赔偿6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虽然事故认定书认定喻某无责任,但该认定系对事故成因及各方引发事故过程中过错的判断,是行政责任的划分,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
从认定书中载明的事实及现场监控视频来看,甘某、喻某并未系好头盔,在倒地瞬间头盔均被甩飞。结合喻某的医疗病历资料及鉴定意见书,其主要损伤在头部。如其在乘车过程中,能够正确佩戴头盔,头盔能够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减小损伤,其未正确佩戴头盔的行为显著增加了喻某在事故中头部造成严重损伤的风险,客观上加重了其实际损伤程度。
法院认定喻某虽无引发事故的行为,但对自身损害后果的扩大存在过错,遂判决喻某自行承担其损失10%的责任。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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