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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0 22:19:50 查看233次 来源:张睿婕律师团队律师
案例
某有限责任公司拟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修改公司章程两项议案。股东a因故无法到场,便在公司章程允许的情况下,提前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表决意见,明确对利润分配方案投同意票,对章程修改投反对票。股东b则书面委托另一股东c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委托书中写明了委托人、受托人信息、委托事项及有效期限,并在会议召开前将委托书送交公司。会议当天,股东c持委托书出席,并按委托内容投票。公司汇总了现场表决与书面意见后,统计结果显示利润分配方案获过半数表决权通过,章程修改因未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而未通过。
本次会议召集、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决议有效。
表决权行使方式
委托代理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包括其他股东或非股东自然人、法人)代理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及受托人基本信息、委托事项与期限,并在会议召开前提交公司。
受托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其投票效力与股东本人出席相同。
书面形式行使表决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若未出席会议,可在股东会召开前向公司提交书面表决意见,明确对各议案投同意、反对或弃权。该书面意见视同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公司应将其计入表决结果。
股东会决议的成立条件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与特别决议。普通决议需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如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则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未召开会议即作出决议;
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人数或所持表决权未达法定或章程规定标准;
同意决议的表决权数未达法定或章程规定比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普通决议须经过半数表决权通过,特别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通过委托代理或书面表决,未现场参会的股东仍能依法行使表决权,保障公司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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