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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工关系答辩状(被告)-凯发k8官网下载

2025/11/10 09:08:25 查看135次 来源:孙欢欢律师

帮工关系答辩状


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接受马某、周牟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二人与邹某之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案的代理人代理人就邹英的请求事项代为答辩如下:

 

一、 答辩意见

(一) 答辩人并未主动请求被答辩人帮忙拆房,是拆房前一天答辩人到被答辩人家中闲聊时提起第二天拆房,而当第二天答辩人拆房过程中,被答辩人与其妻子主动来到答辩人家中帮忙,不存在答辩人主动到被答辩人家中请求帮忙的基础事实。

(二) 答辩人到达被答辩人家中主动请求上房顶,在在场其他人提示不安全的情况下,以及答辩人在联系专业的拆房设备的同时,被答辩人先回家换鞋后返回,在无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主动上房并从房顶摔落,此项被答辩人并未在起诉状中提及案件事实。

(三) 被答辩人住院治疗24天后,主动请求出院回家疗养,不存在答辩人劝说被答辩人出院的事实。

(四) 答辩人在出现意外以及住院期间的所有的医药费、交通费、部分伙食费、购买生活用品的费用共计约1142.3元, 均由答辩人承担以及垫付。不存在只垫付医药费29000元的事实。

(五) 被答辩人出院以后要求答辩人护理,遂答辩人雇佣被答辩人的姐姐邹某护理被答辩人4个月,并每月支付护理费4000元,共计16000元。

二、 事实与理由

(一) 答辩人并未主动请求被答辩人帮忙拆房,是拆房前一天答辩人到被答辩人家中闲聊时提起第二天拆房,而当第二天答辩人拆房过程中,被答辩人与其妻子主动来到答辩人家中帮忙,不存在答辩人主动到被答辩人家中请求帮忙的基础事实。

首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系表兄弟关系,在答辩人家中拆房的前一天,答辩人到被答辩人家中串门闲聊时,提起第二天要拆房的事件,并未出现主动请求答辩人到家中帮忙的事实,且第二天原告夫妻共同主动来到被告人家中帮忙。原告在起诉状中描述为“被告找到原告,请求原告帮忙拆房子”系存在扭曲事实的行为,其次,当下农村谁家有事,邻居,亲戚都是互相帮忙,即使不主动到家中请求,也是会主动帮衬,更何况原告与被告系表兄弟关系,且平时经常来往频繁。

 

(二) 答辩人到达被答辩人家中主动请求上房顶,在在场其他人提示不安全的情况下,以及答辩人在联系专业的拆房设备的同时,被答辩人先回家换鞋后返回,在无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上房并从房顶摔落,此项被答辩人并未在起诉状中提及案件事实。

        当被答辩人到达答辩人家中时,主动请求上房顶,在场的其他人一再提醒被答辩人不安全的情况下,被答辩人执意要上房顶,并未存在被答辩人要求其上房顶,其行为属于主观过错,在没任何安全防护的情况下被答辩人登上房顶并从房顶摔落,答辩方认为在本案中,被答辩人是成年人,有自己的判断能力,在明知屋顶瓦片年久老化的情况下还执意上房,被答辩方自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 被答辩人住院治疗24天后,主动请求出院回家疗养,不存在答辩人劝说被答辩人出院的事实。

    在被答辩人住院期间,先是由答辩人周某护理几日后与被答辩人姐姐邹某共同护理,在住院24天后,被答辩人主动请求出院回家疗养,遂问医生意见,医生回复可以出院后,被答辩人才回家疗养,不存在被告在诉讼状中提到的“劝说原告出院”等不实言论。其次,如若真的像原告所说那样劝说原告出院,当未达到出院标准的情况下,医生也是不会建议出院的。遂被答辩人的言论为无任何证据的不实言论。

 

(四) 答辩人在出现意外以及住院期间的所有的医药费、交通费、部分伙食费、购买生活用品的费用 均由答辩人承担以及垫付。不存在只垫付医药费29000元的事实。

    被答辩人从房顶摔落后,答辩人雇佣车辆将被答辩人拉至讷河市人民医院拍片后又拉至齐齐哈尔第一医院救治,在齐齐哈尔第一医院住院期间,答辩人曾转款一次给答辩人妻子作为医药费,两次付款给医院共计 29000元,期间,交通费、医药费、生活用品费大全部由答辩人承担,直至被答辩人出院返回家中,甚至连被答辩人妻子从齐齐哈尔返回家中的车费也是由答辩人承担的。

 

(五) 被答辩人出院以后要求答辩人护理,遂答辩人雇佣被答辩人的姐姐邹某护理被答辩人4个月,并每月支付护理费4000元,共计16000元。

         被答辩人出院以后,应被答辩人要求,要求佣被答辩人亲姐姐为其护理,遂答辩人以每月4000元支付其护理费,前两个月为现金,后两个月为转账的形式,共支付护理费16000元,但原告在诉讼状中并未提及被告支付的护理费用,有避重就轻的行为。

(六) 被答辩人在做伤残鉴定之前,并未告知答辩人周某,只是去答辩人家里劝说其答辩人马某签字,鉴定期间答辩人并未到场且对选择鉴定机构的方式以及鉴定机构的资质并不知情,被答辩人一方独自完成伤残鉴定,但我方应有知情权。且在住院期间的医药费被答辩人医保是否报销,我方有权知晓。

 

 

      综上,答辩人不存在请求原告帮忙且让其上房顶的主观行为,也未对原告只垫付29000元的医药费的行为,更未有劝说原告出院的行为。原告其主张答辩人承担医药费、诉讼费、鉴定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应由法院判定其责任划分,不应由答辩人全权承担,不应得到支持。故为维护答辩人的权利,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以上提到的答辩人所承担的费用均有付款记录截图为证,具体详见附件)

 

此致

                                                    

市人民法院

                              代理人: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

                                 孙欢欢律师

                                       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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