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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辩护词-凯发k8官网下载

2025/11/10 09:03:12 查看194次 来源:孙欢欢律师

洋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洋洋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一审阶段辩护人,辩护人庭前查阅了本案一审的庭审笔录以及相应的证据材料,一审法院认定洋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定性没有意见。辩护人就量刑方面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洋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67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洋洋虽然是被抓获到案的,但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二、洋洋不是犯意的提出者,在犯罪团伙中没有决策权,被动的接受工作内容的安排,工作内容可替代性较强,在犯罪中是次要的从属地位,所起作用较小,本案中应认定为从犯并对其减轻处罚。

关于主犯与从犯的认定,司法实践中的差异化较大。辩护人代理的同类案件,在其他地区,洋洋这类被告人,检察院在起诉时就是按照从犯进行认定的。辩护人认为,认定从犯是比较客观合理的。毕竟洋洋等人,在案发过程中,确实仅仅是听从指挥和安排的角色,也是接受他人管理的,所以应认定为从犯。

三、洋洋是初犯,此前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平时没有不良恶习,表现良好,本次犯罪是因为新冠疫情导致的经济大环境的辩护这个特殊因素导致经济收入减少才不慎做了违法的事情,主观恶性较小,依法可以酌情减轻或从轻处罚。

 洋洋为人本分老实,乐于助人,此前表现一直良好,

没有任何前科劣迹,属于初犯。只新冠疫情导致没有经济来源,家庭负担较重,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主观也是为了多赚点钱补贴家用,才导致不慎犯罪。其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并不是专门从事网络犯罪类的违法犯罪人员,依法可以酌情减轻或从轻处罚。

四、洋洋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洋洋属于初犯,这种初次犯罪与那些惯犯、累犯相比,在主观恶性上有着本质的区别。且犯罪后积极认罪认罚,恳请法院能能够考虑到其真诚悔罪的态度和行为,对其从轻处罚。

五、洋洋丈夫患有重大疾病,母亲也长期患病,还有两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不会具有再犯的可能性,恳请贵院对其适用缓刑。

  洋洋的丈夫吵吵于2024年5月11日被确诊为“胃

(角)低分化腺癌,部分为印戒细胞癌”,需要长期化疗;其母亲时俊玲几年前因宫颈癌手术,至今仍需要人照顾。家中还有两名未成年子女正在上学,也离不开洋洋的悉心照料,倘如对洋洋判处实体刑家中将失去唯一的顶梁柱和经济支柱。她因本案犯罪后十分后悔,并表示自己不会再犯,恳请贵院考虑洋洋特殊的家庭现状,对其适用缓刑。

七、202471日的最新的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新增的常见犯罪之一,对该罪名的量刑给出了指导意见。对于该罪名的缓刑适用问题,是符合条件的“决定适用缓刑”的指导意见,而非其他罪名作出的“从严适用缓刑”的指导意见。本案中,洋洋完全符合该最新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本罪名缓刑使用问题,南北方司法机关量刑差异化一直极大,南方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缓刑适用率非常普遍,而我们本地对缓刑的适用却一直是“从严适用”。辩护人认为,新出台的量刑指导意见如此进行强调,代表的两高对该罪名量刑给出的最新意见,即不用如之前一样从严打击了,恳请贵院能够结合最新指导意见的宗旨,对洋洋适用缓刑。

八、洋洋目前家庭经济困难,丈夫化疗支出费用较高,恳请法院在对其判处罚金刑时能够予以从轻考量。

  洋洋在此次犯罪中已经深刻的认识到自身的错误,目

前丈夫每月都需要化疗,还有两名未成年子女正在上学,家中老人也需要赡养,经济支出巨大,家庭负担过重,高额的罚金刑可能会对其及家庭带来难以承受的经济压力,甚至可能影响到后续的正常生活,恳请法院充分考虑这一实际情况,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酌情降低罚金刑的数额,给予洋洋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洋洋主观恶性较小,初次犯罪,是偶犯,积极认罪认罚且愿意返赃,恳请贵院对其判处缓刑,让其早日回归社会。

此致

龙沙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

                                 孙欢欢

                            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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