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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帅涉嫌贪污罪及诈骗罪的法律意见-凯发k8官网下载

2025/11/10 08:58:06 查看95次 来源:孙欢欢律师

小帅涉嫌贪污罪及诈骗罪的法律意见

尊敬的检察官

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接受嫌疑人小帅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涉嫌贪污罪及诈骗罪一案的辩护律师。发表如下意见:

    一、小帅系主动投案,具有自首的情节,可以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条 有关人员主动向其所在党组织、单位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向有关巡视巡察机构投案,以及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投案,视为主动投案。本案中,小帅于2024929日上午,小帅所在单位对账过程中发现对不上账目,让小帅通知家长到单位说明情况。小帅和小帅的父亲于当日下午在小帅单位的会议室和其单位的四位领导共同对账,小帅当时就如实向所在单位的领导如实交代了自己侵占案涉35万余元款项的全部事实。本案在未被任何司法机关掌握线索的情况下,小帅向单位主动交代违法犯罪事实,属于自首。恳请贵院能够对其减轻处罚。根据《黑龙江省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基准刑的40%

    二、案发以后小帅及其家属第一时间积极筹借钱款退赃,案涉款项已经全部上缴,可以对其从轻量刑

小帅及其父亲在929日下午即向其单位领导承诺,第二天就将全部款项筹借到位并如数返还。然而,还没到返还钱款的约定时间,小帅就被公安机关带走。其实,当时小帅家属已经筹集到了钱款。即便被公安机关带走,其家属也多次联系公安机关想要全额返还款项。家属的这一行为都是受小帅所托,能够反映出小帅的悔罪态度。本身款项已经被小帅挥霍,其家属是变卖家产并且四处筹借才凑齐案涉款项,恳请贵院能够考虑到小帅及其家属的积极退赃的态度,对其从轻量刑。

三、本案小帅从始至终从事的是一个行为,虽然工作内容有变化,但是身份没有变化,行为没有变化,可以对其按照贪污罪一罪进行定罪量刑

辩护人通过阅卷注意到,监察委员会认定小帅涉嫌贪污数额是78260元,而非按照351490元予以认定。原因是小帅在20225月份以后,工作内容发生了变化,不再负责此项收款工作。但是辩护人认为,这个是因为小帅所在单位工作交接程序瑕疵所致。小帅的工作内容的调动并没有正式交接程序,所以导致a学校的收款工作小帅没有交接。虽然小帅存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而没有和单位以及a中心如实说明,但是这个“隐瞒真相”行为恰恰就是贪污罪中的“骗取”手段。毕竟小帅是因为具有这个收款职务便利才有了“骗取”案涉钱款的机会。虽然20225月份以后不在这个岗位了,但是依然是利用了曾经的职务便利才能继续收款。所以辩护人认为,可以按照贪污罪一罪对小帅定罪量刑。因为小帅案涉金额为35万余元,法定刑虽然是三年以上,但是因为其具有自首及退赃和认罪认罚的众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辩护人认为,可以对其量刑两年以下。

四、如果贵院认定小帅涉嫌贪污罪的犯罪金额是78260元,建议对其量刑为6个有期徒刑。辩护人认为,贪污78260元在贪污罪中的犯罪金额是很小的,又因为小帅具有自首、全额退赃、认罪认罚、初次犯罪等情节,对其量刑6个月有期徒刑较为适宜。

五、如果将小帅利用工作之便“骗取”的273230元认定为诈骗罪,辩护人认为对该罪量刑2年较为适宜

根据《黑龙江省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诈骗数额达到巨大起点的,每增加5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本案在36个月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应增加的刑期是44.6个月(223230/5000),因而小帅的基准刑是80.6个月。因为小帅具有自首(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认罪认罚(减少30%),全额退赃(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的从轻处罚情节。可以对其量刑24个月(80.6*0.6*0.7*0.7.

六、建议对小帅适用缓刑

根据以上辩护意见,无论是对小帅按照贪污罪判处一罪还是数罪并罚,其刑期都是三年以下。又因为小帅是初次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全额退赃,其本身没有任何社会危险性,也没有再犯可能性,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不良影响,恳请贵院对其建议适用缓刑。

以上意见恳请贵院予以考虑并采纳。如有不妥之处,请海涵!

辩护人: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  孙欢欢

                 202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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