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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美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凯发k8官网下载

2025/11/10 08:55:58 查看83次 来源:孙欢欢律师

小美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

                      

ya县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小美家属委托,指派我作为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依法会见了小美,了解了有关案情,辩护人认为小美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公安机关对小美进行超期羁押,恳请贵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建议公安机关立即纠正其违法行为。具体理由如下:

一、小美的运输车队有权抵扣因购买车辆而产生的增值税

小美的运输车队含税购买了运输车辆,即便部分车辆不是小美实际所有,但是因这些车辆是挂靠在小美的运输车队进行实际经营。此种情况下,小美的运输公司有权抵扣因购买车辆而负担的增值税,即便这些车辆实际是个人所有,小美抵扣购买车辆的增值税并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实际上也没有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并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二、小美的运输与青岛公司之间签订了真实的运输合同,双方也有真实的运输交易行为,小美的运输给青岛公司开具运费发票也是合法行为,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

    根据小美的陈述,她实际经营的运输公司和青岛公司签订真实有效的运输合同。与青岛公司之间的业务,是小美与明明合伙共同经营的。因小美自己运输公司的车辆不能满足青岛公司的全部用车需求,所以小美选择与明明合作,由明明负责联系更多车辆挂靠在小美的运输公司来实际履行与青岛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因为是民间经营行为,所以实际挂靠在小美运输公司的车辆与运输公司之间并没有签订书面的运输合同,但是双方之间实际上就是一种挂靠的关系。此种情况下,因为与青岛公司的合同相对方就是小美的运输公司,实际进行运输的车辆是挂靠在小美公司进行经营,所以,小美的公司作为被挂靠的公司,为青岛公司开具运费发票是合理合法的。虽然小美的运输公司与实际车主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挂靠协议,但是这只是一种经营上的欠缺规范的行为。不能据此认定与青岛公司之间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人就是货车的实际所有人,从而认定小美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

根据20147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第二点: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挂靠行为如何适用本公告,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第一,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情形。第二,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这种情况下,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 (法研[2015]58)第一条规定: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本案小美的运输公司是被挂靠经营,小美与青岛公司之间签订的运输合同符合以上情形,应认定被挂靠者是行为主体,不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来论处。

综上,小美客观上合法经营,不存在虚开情况,其客观上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三、小美主观上不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故意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行为人一般都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即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小美所有的交易均有合同及真实交易,不存在主观方面的直接故意。假使存在业务上的瑕疵,也不构成刑事层面的主观直接故意。依据最高检发布《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明确指出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

四、小美的行为没有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小美的业务均有真实合同及真实交易,具有抵扣税款的资格,所开发票也是真实业务往来,不存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情况。根据2018124日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二批)“一、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被告人张某强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以,小美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综上,辩护人认为小美客观上和主观上均不构成刑事犯罪,符合不予批捕条件,恳请检察机关对小美不予批捕,以上意见请予参考采纳。谢谢

以上意见是辩护人仅仅在会见小美的情况下根据小美的陈述进行总结,因辩护人现阶段不能阅卷,不了解案件全部内容,如果意见有不妥之处,望领导海涵。

此致

ya县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孙欢欢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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