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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0 08:54:45 查看68次 来源:孙欢欢律师
小美容留卖淫罪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孙欢欢,小美辩护人,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
请贵局能够对小美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及理由
小美涉嫌容留卖淫罪一案,申请人接受小美家属的委托作为小美的辩护律师。申请人会见小美后,认为小美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不具有羁押必要性,恳请贵局能够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详细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小美受雇于老板小帅,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听从小帅的安排和指挥,属于从犯,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不具有羁押必要性。
根据小美的陈述,浴池的实际经营者为小帅,2023年2月末至2024年2月中旬小帅曾因为组织卖淫罪被判刑,出狱后雇佣了小美到浴池担任经理和会计一职,每月固定工资5000元。技师们按照老板小帅的要求,将收取的费用与浴池按照五五分成,每日以现金的形式结算交给小美,小帅还指示小美将浴池的合法营业收入的收款码换成她自己的,并且将这些收入作为浴池经营的陈本,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工资,水电费等。技师卖淫的收入小帅每天会来浴池结账,并且卖淫的收款方式基本都是以面对面现金的方式进行交易,但是小美需要将该部分收入扣除技师的一半以后,全部交给老板,小美自己除了基本工资以外,技师卖淫的收入小美并不参与分配,小美在本案中没有任何的违法所得。由此可以看出,小美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处于从犯地位,完全受小帅的操控。浴池为小帅所有,其对整个经营活动具有绝对的掌控权,而小帅曾经因为组织卖淫罪被判处过刑罚,从而更小心谨慎的将自己排除在司法机关的掌控范围内。他安排小美担任经理,看似赋予了一定职责,实则是将其作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而小帅则在幕后全盘操纵,对违法犯罪活动进行精心策划和安排。小美在这个过程中,仅仅是按照老板的指令行事,没有任何自主决策的权力。从获利分配上也能明确小美的从犯角色。如前所述,所有的获利都归小帅所有,而小美仅仅领取微薄的固定工资。这一事实恰恰证明小美在经济利益上与违法犯罪行为没有直接关联,她只是为了维持生计而工作,并非为了获取非法暴利而参与容留卖淫活动。小美在整个事件中缺乏主观恶意,其主观恶性较小,不具有羁押必要性。
二、小美到案以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没有隐瞒和反复,也没有毁灭证据可能,不具有羁押必要性
辩护人会见小美,其陈述在公安机关共有三次供述,均如实陈述了案件事实。因为小美并非出于自身意愿主动参与的犯罪,而是在小帅的强势主导下,无奈的执行老板的命令,小美已经将自己知道的那部分犯罪事实全部供述,没有任何隐瞒。也不存在毁灭证据可能性,因而不具有羁押必要性。
三、小美在浴池工作期间领取固定工资,虽然与违反犯罪活动不存在直接关联,但是其愿意上缴全部收入。
小美在工作期间按照老板小帅的要求,提供二维码作为浴池的收款码,其受雇于小帅,服从小帅,每日的收入都以现金的形式结账给小帅。小美个人在没有违法犯罪中获利。唯一的违法收入就是月工资5000元,虽然辩护人认为该部分收入并非违法所得,但是小美表示,如公安机关认定该部分是违法所得,其愿意积极配合上缴。
四、小美本次犯罪是偶犯、初犯,不具有再犯可能性,没有羁押必要性
小美无犯罪前科,一贯表现良好。此次涉嫌犯罪实属偶然,在本次犯罪之前,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本次是初次犯罪,这种初犯、偶犯的可改造空间较大,且一般不具有再犯可能性。小美在得知自己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后,深刻认识到错误,悔罪态度诚恳,其本人也愿意随时接受司法机关的传唤和审判。
综上,恳请贵局能够对小美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其保证一定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随传随到,不毁灭证件,望贵局能够对其网开一面,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此致
8公安局7分局
申请人:孙欢欢
202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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