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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帅受贿罪辩护词(无罪)-凯发k8官网下载

2025/11/10 08:53:18 查看77次 来源:孙欢欢律师

小帅受贿罪辩护词(无罪)

尊敬的合议庭成员:

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小帅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涉嫌受贿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庭前查阅了本案卷宗,也多次会见小帅听取其辩解。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辩护人认为,指控小帅涉嫌受贿罪的证据不足,请贵院对小帅判处无罪。详细的事实及理由如下:

书面质证意见附于辩护意见。

一、认定小帅2021年8月18日在小帅楼下小美的黑色奔驰车内收取小美3万元并为小美谋取非法利益的证据不足。

本案中,小帅的陈述系在引供、诱供以及威胁的情况下作出,不能作为认定该起犯罪事实的证据。小美的笔录因为不能提供同步审讯视频,导致陈述内容真实性无法核实,无法排除小美笔录也是非法证据的合理怀疑,遂其陈述内容也不具备合法性及真实性,也应予以排除。因而,认定本起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

(一)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小美在2021818日有黑色奔驰车

小美20248710时的笔录陈述,他于2021818日开着黑色奔驰车到g县小帅家楼下,并在其奔驰车内将3万元交给小帅,并委托小帅“保车”。然而,小帅坚持陈述,小美是在作虚假陈述,因为他记忆中当时小美根本就没有奔驰车。遂辩护人向贵院申请对该事实进行调查。20241112日,侦查机关再次向小美取证,小美陈述车辆是和朋友借的,而非是自己的,与之前陈述的车辆是自己的只是登记在别人名下的内容自相矛盾,且对车辆基本信息也记不清楚。由此可见,显然小美关于该部分内容的陈述不具有真实性。因而,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小美在2021818日有黑色奔驰车。

(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小美在2021818日来过gn

虽然当时小帅微信聊天记录中给小美发了自己家的位置。但是根据小帅的陈述,当时双方刚刚加了好友,小美向小帅索要住址的位置只是为了以后来找小帅方便。二人微信聊天记录中除了小帅给小美发送位置小美回复收到的内容以外,没有任何聊天内容。在案证据也没有通话记录或者通话录音证明当天小美要来g县找小帅见面。根据小帅的陈述,侦查机关是根据小帅和小美的聊天记录引供、诱供或者威胁小帅让其承认相关指控。为了刻意制造证据充分的假象,让小帅认可的指控都是和小美的聊天记录中小帅给小美发送了位置信息的日期。小帅当时迫于侦查机关的威胁,只能虚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但是其内心非常清楚,当天他们根本就没有见面,小美也没来过gn,更没有给他送过钱。

而且,小美2023424日笔录中陈述,其是20219月份开始跑gn的活。同时来gn找的小帅(这个陈述证明2021818日小美还没有来gn找小帅,更不可能在还没开始干gn活的情况下提起给小帅送3万元)。小美202487日笔录,陈述是202110月份,他的车辆在gn过境(虽然和第一次笔录的9月份时间不一致,但是更加能够证明,不可能提前一个多月给小帅先送3万元)。商智勇2023518日笔录陈述,是202110月份左右开始跑gn的活。然后才联系的小帅(也证明818日没有联系小帅并给小帅送钱)

(三)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小帅在2021818日收受小美3万元钱并承诺为其获取非法利益

关于小帅是否在2021818日收到小美三万元钱的事实只有小美和小帅二人的陈述和供述。然而,小帅关于该部分事实的供述系非法证据,小美关于该部分事实的供述也无法排除是非法证据的合理怀疑。因而,认定小帅是否在2021818日收到小美三万元钱的事实证据不足。

综合以上三点,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小帅在2021818日收到小美三万元钱并为小美谋取非法利益的事实不成立,请法院不予认定。

二、认定小帅于2022107日在小美的车内收取小美3万元并为小美谋取非法利益的证据不足。

本案中,小帅的陈述系在引供、诱供以及威胁的情况下作出,不能作为认定该起犯罪事实的证据。小美的笔录因为不能提供同步审讯视频,导致陈述内容真实性无法核实,无法排除小美笔录也是非法证据的合理怀疑,遂其陈述内容也不具备合法性及真实性,也应予以排除。因而,认定本起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

(一)小美录制的2022107日的聊天录音不能证明小帅收受小美3万元钱,录音中所谓给钱的声响与生活常识不符

所谓的给钱的响声持续1分钟,首先,小美说给小帅送的3万元是黄色信封,黄色信封是纸质材料,发出的声音也不可能这么大,辩护人听着声音的响声是塑料袋的声响。其次,这种哗哗的响声持续了一分钟,就算小帅收了这三万元,为什么不马上放起来,3万元也不多,不至于放起来要一分钟。再次,小美给小帅录音不分场合,不分时间,吃饭录音,逛街录音,那么小美在给小帅送钱的时候为什么不提出送钱的细节。这点也不符合常理。

(二)小美录制的2022107日的聊天录音不能证明小帅让小跟班代表小帅向g县交警队的各个中队长收钱,反而能够证明小帅只是让小跟班给小美“溜道”,自己没有收钱的主观想法

该录音的内容不能证明小帅有收受小美钱财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反而能够证明当时小帅是为了让小跟班帮忙溜道,而没有让小跟班给队长送钱。所谓的“溜道”就是让小跟班开车查看什么时间有交警检查,什么时间没有,让小美的货车在没有交警检查的时间通行,就不会被查。该录音中小帅提到了小谢,小帅通过举例小谢的情况,表明自己不想承担违法的风险,不能亲自帮小美处理他的事情。从录音的内容可知,从头到尾,小帅都没有提到过因为此事向小美索要钱财的言语,小美也没有要因此给小帅好处的言语。

(三)小跟班202456日笔录,证明20221020日之前,小美没给小帅送过钱

小跟班202456日笔录内容,主要是核实小跟班和小美于20221020日的通话录音,该录音内容是小跟班建议小美把答应给小帅的好处给小帅送去,证明20221020日之前小帅没有收到小美给的好处,即2022107日时小美没有送好处给小帅。

(四)小美自己关于2022107日给小帅的3万元的陈述内容在细节上也是前后矛盾的,其陈述内容不真实,不可采信

小美2023424日笔录陈述,当时这三万元用信封装的,有的捆了有的没捆。而小美202487日笔录又说这笔钱是三捆的。小美自己的陈述前后矛盾,笔录内容不真实,不可采信。

综合以上几点,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于该起事实的指控系证据不足,请贵院不予认定。另外,辩护人庭前向法院提交的调取证据申请书中,kd留置室的监控以及小美的举报信,侦查机关没有调取上述证据,也未说明原因。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按照对被告人有利的原则,作出对小帅有利的认定,即按照证据不足认定小帅无罪。

三、认定小帅于20221024日在小帅家楼下小帅黑色途昂车内收取小美2万元,并为小美谋取非法利益的证据不足。

对于这起事实的指控,只有小美和小帅的言辞证据。然而,小帅的陈述系在引供、诱供以及威胁的情况下作出,不能作为认定该起犯罪事实的证据。小美的笔录因为不能提供同步审讯视频,导致陈述内容真实性无法核实,无法排除小美笔录也是非法证据的合理怀疑,遂其陈述内容也不具备合法性及真实性,也应予以排除。因而,认定本起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

四、认定小帅与小跟班共同收取小美158100元,并为小美谋取非法利益的证据不足

(一)小帅介绍小跟班给小美提供帮助的目的就是让自己置身事外,而非让小跟班代表自己收取小美的贿赂为自己谋利。

小跟班2024427日笔录第三至四页的内容能够证实,小帅之所以让小跟班帮小美是有三个原因,第一是小帅认为自己的身份不方便帮助小美与队长沟通,第二是为了让小跟班挣点钱(挣的是每个月帮忙跑道的辛苦费和油钱),第三是为了让小跟班和各个队长能够处好关系。(以上三个原因均证明,小帅没有利用职权获利的犯罪故意)。而且以上小跟班陈述的内容,与2022107日小美给小帅的现场聊天录音的内容能够互相印证,证明小帅不是想让小跟班代表自己去为自己收取钱财,而只是出于自己身份不方便的角度,让小跟班帮助小美。

该笔录中小跟班供述,每次给队长送多少钱是小美和队长沟通好的,证明小帅并未参与此事。

(二)小帅并未直接参与给中队长送钱的过程,虽然小跟班和小美咨询过小帅的意见,小帅仅仅是从朋友的角度给了自己的意见,但是最终小帅的意见也没有被小美和小跟班采纳

小跟班2024430日笔录虽然供述他是代表小帅与队长沟通放车的事宜,但是小帅对此不予认可。小帅没有让小跟班代表他,之所以介绍小跟班和小美认识,就是因为小帅自己不想参与此事。小跟班本身与各个队长就极为熟悉,不需要小帅的沟通和引荐。这一点从小跟班和各个队长的微信聊天记录即可证实。如何给队长送钱并不是小帅决定的,而是小美与小跟班自行与队长沟通确定的。小帅介绍小跟班和小美认识的目的只是让小跟班帮忙溜道赚点辛苦费,并未让小跟班帮小美给队长送钱。即便后期小跟班和小帅沟通过送钱的方式,是小跟班向小帅咨询意见。小帅出于帮朋友忙的角度建议的就是按月固定给好处,然而,最终小跟班和小美确定的与队长之间的结算方式也没有听从小帅的意见,自行商定是按照车的数量结算好处费。该份笔录小跟班还供述,他和小美直接结算给各个中队长的好处费,小帅不参与。这份笔录与小跟班2024427日笔录陈述的每次给队长送多少钱是小美和队长沟通好的这部分内容也能互相印证,证明小帅并未参与此事的沟通。

(三)小帅与小跟班以及各个中队长没有共同受贿罪的犯罪合意,小帅让小跟班帮小美办理车辆在gn通行的事情,是因为小跟班原本就与各个中队长较为熟悉,小跟班本身具有帮助小美的便利条件,而非让小跟班代表自己去帮助小美

虽然小帅和各个中队长开会商讨过想让各个中队长在查扣小美车辆的时候能给予照顾,但是当时各个中队长并未同意,因而此事小帅与各个中队长并未达成合意。之后虽然有个别中队长说小帅单独找过他们又重新商讨给小美“保车”的事情,但是小帅本人对此不予认可。在小帅是否单独找过个别中队长的事实上,小帅不认可的情况下,不能仅仅依据中队长个人的陈述认定该事实的存在。

(四)各个中队长通过小跟班收取小美钱财一事确实与小帅有关,但这种关联并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小帅本身没有获取158100元,中队长收取这些款项也没有通过小帅,小帅不应为此被认定为受贿罪,此案中小帅仅仅是一般的违纪行为。

根据现有证据可知,158100元是小美转给小跟班的,并非小美转给了小帅。这个客观事实是没有争议的事实。受贿罪是需要有犯罪金额的。公诉机关将小跟班收取的158100元认定为小帅的受贿金额是基于认定小跟班与小帅是共同犯罪的基础。然而,辩护人认为,小帅主观上没有收取这158100元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际收取这些钱款。这些钱款由小跟班收取后转交给各个中队长。而各个中队长也不与小帅重新分配款项。从头到尾,小帅对于这158100没有任何非法占有的目的。甚至小帅根本就不了解所谓的犯罪金额是多少。这种情况下,让小帅为这158100元承担刑事责任,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的依据。

虽然各个中队长通过小跟班收取这部分钱款,但是这不是小帅的初衷。小帅最初只是让小跟班通过“溜道”的方式给小美保车。最终小美和小跟班通过给各个中队长送钱来保车的这件事咨询过小帅的意见,小帅知情却没有制止,其行为确实不对。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小帅本人没有因此收取小美的钱财,所以其行为仅仅是违纪层面的评判,而非触犯了刑法。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公诉机关指控小帅个人犯受贿罪证据不足,指控小帅与小跟班共同受贿罪也是证据不足,恳请贵院对其判处无罪。

此致

g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 孙欢欢

                               202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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