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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交通肇事罪辩护词-凯发k8官网下载

2025/11/10 08:49:54 查看71次 来源:孙欢欢律师

明明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尊敬的官:

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明明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详细查阅了本案卷宗,听取了明明的陈述,因明明本人对起诉书中的三个事实认定有异议,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根据被告人的异议情况,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第一,关于明明是否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问题

根据《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辩护人认为,本案交警队以及公诉机关之所以认定明明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仅仅是因为客观上明明有过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交警队和检察院均没有从主观上考虑,明明离开现场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针对该焦点,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明明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理由如下:

一、明明离开现场前,在案发现场等候警察的到来,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

事故发生明明在自己受伤的情况下,积极让在场群众叫救护车并让群众报警。明明等待警察来了以后,也主动向警察承认了自己就是肇事车辆的驾驶员。通过晓晓、辅警俊的笔录和执法记录仪的视频都可以证明明明没有逃离,并积极配合交警办案。

二、明明离开现场时的理由,是为了到齐齐哈尔市检查伤势,而非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明明到齐齐哈尔市是为了检查有多个证据可以互相印证:

吵吵笔录证实:明明说发生车祸了,问我在哪,我告诉他在外地,我问他咋样,他说撞坏了,我问对方怎么样,明明说对方去医院了,我问他报没报警,他说报警了。

慧慧笔录证实:明明说发生交通事故了,而且受伤了,要去齐市看病,说已经报警了,120已经把伤者送走了,已经处理完了,让我别担心,他说看完病就回ya交警队配合调查。

除此之外,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ct检查报告,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的监控视频,以及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的医生还有当晚的出租车司机都能够证明明明确实到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就医的事实确实存在。

公诉机关之所以认定明明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到齐齐哈尔市检查,是因为明明的检查结果是没有异常。辩护人认为,不能从检查结论这个客观结果推测明明到齐齐哈尔市检查时的主观想法,而应该客观的分析案发后明明到齐齐哈尔市检查有没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对此辩护人认为,明明做出的解释是合理的。毕竟案发以后他驾驶的车辆安全气囊都已经弹出,证明车辆遭受到了巨大撞击,他坐在驾驶位上,感觉到身体不适完全符合常理。至于他没有就近到ya县医院检查,他也做出了合理的解释,是因为不信任县医院的诊疗水平,这个情况在大多数老百姓的心中都有这样的认知,认为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就是齐齐哈尔市罪权威的诊疗水平最高的医疗机构。辩护人认为,在明明已经作出了合理的解释说明的情况下,推测明明去齐齐哈尔市检查身体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不够严谨。

三、明明离开现场是否经过俊警官的许可,目前属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此种情况下应该本着“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明明离开时是在警官的许可或者默认下离开

明明在公安机关供述,他到了交警的车上以后,交警询问了他是不是驾驶人员,他回答是。他同时陈述,自己是在经过俊警官的许可以后,才离开现场去看病的。对此,俊警官的陈述内容与明明完全相反。俊警官说从明明上车开始,一句话都没和明明说,只顾着埋头制作草图,还陈述自己当时没有佩戴执法记录仪,因为执法记录仪坏了很久了。对于车上到底有没有对话以及对话内容到底是什么,还有一个证人晓晓。该证人在这个事实上回答的含糊不清。辩护人认为,在此种情况下,明明离开现场是否经过俊警官的许可,目前属于真伪不明的状态。然而,造成这种结果的过错,并不是明明,而是侦查机关的过错。如果当时李警官佩戴了执法记录仪,就能够查清事实。

从另一个方面讲,假如明明不是警官李警官明确同意的情况下离开,而是在李警官离开警车以后,明明擅自离开,此种情况下能否认定明明是故意逃避法律追究?辩护人认为,显然不可以。因为从一个普通百姓的认知来讲,在我已经到了交警队的车上以后,交警自己离开车辆,也没有对明明有任何叮嘱告知明明不能擅自离开警车,那明明认为自己就是可以随时离开的有什么错?无论是交警没有佩戴执法记录仪的过失,还是离开警车的时候没有叮嘱车内人员不能擅自离开的告知,都是因为侦查机关的过失,导致明明是否是在交警许可或者默认的情况下离开这部分事实无法查清,现在却要明明为警察的工作过失承担不利后果,对被告人极不公平。辩护人认为,此种情况下应该本着“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明明离开时是在警官的许可或者默认下离开,而不是据此推定明明是故意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离开了现场

四、明明离开现场后,主动联系朋友转告交警队,要回来接受调查,也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想法

前边辩护人论述了明明离开现场前的表现,离开现场时的理由和行为,下面辩护人从明明离开现场后的行为来分析明明离开现场是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在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检查以后,已经是后半夜。为了安全起见,明明没有立即返回ya县,而是简单休息了一下。第二天早上就大车返回ya,并委托吵吵代为联系交警队工作人员主动投案。辩护人认为,明明在检查完身体以后,也是第一时间主动要回到ya接受调查,证明其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想法。

综合以上四点,辩护人认为:

1)主观上,明明在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发生后,积极让在场群众报警,留在事故现场配合交警办案,没有逃逸的想法。

2)客观上,在警察到来以后,明明一直配合调查并在警察的许可或者默认下去就医,没有逃逸的行为。

3)结果上,警察没有对明明采取强制措施,并不是明明的过错,而是警察之间办理案件的时候没有交接清楚所致。

4)证据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弃车逃逸、毁灭证据”有误,且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刑事责任认定不能直接采信责任认定书,“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应作出独立司法判断。

对于ya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3年11月1日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弃车逃逸、毁灭证据”的行为,明明表示与事实不符,此后向上级部门申请复核。齐齐哈尔市交警队于2023年11月17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复核认为:该事故逃逸行为认定证据不够确实充分、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但是2023年11月17日——2023年12月13日期间,在没有调取出新的证据作为支撑本案重新认定的依据情况下,ya县交警队于2023年12月13日作出与第一次相同的事故认定书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类别来分析,其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行政文书,可以作为书证,但其认定的责任只是行政责任,行政责任不能作为刑事责任的根据。本案中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认定明明肇事逃逸,认定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这里的全部责任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于交通行政管理的需要,根据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认定的事故责任,是一种行政责任,而不是刑法上的责任。与刑事上事实证据存疑时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不同,上述行政责任的认定没有采取这一判断原则。交通管理部门通常是根据哪一方违反交通法规的数量及优先级别等因素来区分主次责任,这一点又与刑法上的结果归属存在明显的不同。结合本案,在证据不足时,根据存疑时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应认定明明不构成《刑法》上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

综上,明明主观上没有逃逸的想法,客观上也没有逃逸的行为,其暂时离开就医,不能达到刑法上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

第二,明明是否属于酒后驾驶

    虽然本案有多位证人证明明明喝酒了,但是因为对明明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并未检测到明明喝酒,因而辩护人认为,对该事实的认定上,还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认定明明酒后驾驶属于证据不足。

第三,明明是否构成自首

在交通肇事后,明明没有逃跑,积极让在场群众报警,留在事故现场配合交警办案。虽然中途因为就医离开,但是就医后立马返回要去交警大队,因自己没有凯发k8官网下载的联系方式,请求朋友吵吵帮忙联系。

ya县交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体现:“明明的朋友吵吵给ya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大帅拨打电话称明明联系自己要回ya县交警大队投案并让吵吵转达,大帅在电话中也告知吵吵联系明明让明明抓紧投案。”该说明中明显可以证实明明本人已经通过吵吵表达了其想投案自首的意愿,交警队的领导也知悉明明的想法。

虽然情况说明写到,在同一时间交警队获得了明明的位置,并在高速出站口将其拦截。但辩护人认为“同一时间”是不是过于巧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明明有自首的量刑情节。而且,公安机关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是如何通过技术手段得到的明明的位置信息。因而,对明明的到案经过,也应该尊重客观事实,认定其构成自首并按照法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根据黑龙江省常见罪名量刑指导意见,可以减轻基准线的百分之三十以下。

第四、明明具有的量刑情节以及量刑建议

一、明明到案后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

二、明明为初犯、偶犯,犯罪之前一直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社会危害性小。

三、明明案发后有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的意愿,恳请贵院酌情考量。

明明在案发后,积极地与被害人家属协商、沟通,虽然始终未能达成和解,但是一直表现了积极赔偿与认罪悔罪的态度,望贵院能予以酌情考量,给明明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四、关于明明的量刑意见

辩护人认为,因明明不具有逃逸的加重处罚情节,又因明明具有自首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恳请贵院对明明建议量刑一年以下,如果能够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或者其已经尽最大努力赔偿的情况下,对其适用缓刑。

以上意见请贵院考虑,如果有不妥之处,望能海涵。

此致

ya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欢欢 韩丽

2024年 4 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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