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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律意见 (检察院采纳了意见,量刑从三年以上到三年以下)-凯发k8官网下载

2025/11/10 08:39:00 查看57次 来源:孙欢欢律师

来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律意见

(检察院采纳了意见,量刑从三年以上到三年以下)

尊敬的检察官:

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嫌疑人来来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在阅卷后以及来来向辩护人的陈述,辩护人对来来的定罪没有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认定来来的犯罪金额证据不足,且来来应当是从犯详细意见发表如下:

首先,辩护人认为,来来在本案中应认定为从犯:

一、来来实质上是上家兵兵的下线,服从兵兵的管理和指挥,应该认定为从犯。

在来来的讯问笔录中陈述:“上家(兵兵)通过飞机聊天软件联系我,他让我准备银行卡和手机到他指定的地点,我已经提前把银行卡号和开户行信息给了他,等到了指定地点,我俩会等着钱进到我的卡,我的手机短信会收到进账信息,然后他会让我取一定的金额,取出钱后我会把钱直接交给他。”根据来来的陈述可以看出,来来如何取钱,何地取钱,取多少钱都是听从其上线兵兵的指挥和管理的。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辩护人认为从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中可以判定来来是从犯。

二、从主观上看,来来不是犯意提出者,也不是犯意提升者,应认定其为从犯。

根据来来的讯问笔录可以看出,来来是受兵兵的指挥,兵兵让来来帮忙取钱,从主观上看,犯意不是来来提出的,在共同犯罪中,从具体罪行的大小看,在主观上,对共同的犯罪故意的形成起主要作用的,罪行较大的是主犯;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赞成、附合、服从,对共同犯罪故意的形成起次要作用的、罪行较小的是从犯。在客观上,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对于共同犯罪的完成具有关键性作用的、罪行较大的是主犯;否则是从犯。具体到本案中,来来的上线兵兵让来来帮忙取钱,给予来来提成,无论从主观还是客观上看,来来都不是主观,应当属于从犯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

其次,本案中,来来还具有以下的法定、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一、来来是初犯,偶犯,此前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平时没有不良恶习,表现良好,主观恶性较小,依法可以酌情减轻或从轻处罚

来来不是犯意提出者。辩护人在阅览卷宗后以及听取来来的陈述后,来来以前是一名辅警而且还是一名党员,为人比较正直,这次犯罪也是心存侥幸,也是因为疫情期间经济下滑,家庭困难导致走上了违反犯罪的道路。故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中相关规定,可以酌情减轻或从轻处罚。

二、来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

根据《刑法》第67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来来虽然是被抓获到案的,但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三、来来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中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签署具结书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故可以依法对来来给予从宽处罚。

四、来来家中有三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其对本案的发生也真诚悔罪,没有再犯可能性,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恳请法院从人文关怀角度,对来来量刑缓刑

根据法律规定,判处缓刑需要满足以下五个条件:(1)犯罪分子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2)犯罪情节较轻;(3)有悔罪表现;(4)没有再犯罪的危险;(5)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本案中来来的犯罪情节以及其具备的各种从轻处罚情节均符合以上五个条。且其家中还有三个未成年的孩子(分别是2015年,2017年和2019年出生,均是8周岁以下),为了自己的孩子,他也不会再次犯罪。来来也是因为第三个孩子的出生导致失去了工作,从而导致家庭经济状况雪上加霜才无奈铤而走险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主观恶性较小,恳请贵院能够对此予以考虑并给其量刑建议适用缓刑。

再次,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认定来来的犯罪金额为13万余元证据不足,辩护人认为,来来的犯罪金额应为78900.00元(39000 19900 20000)

辩护人在阅卷后发现,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认定事实有误,虽然公安机关出具的《赵1、来来、胡2罪团伙取款统计表》中,在来来2023年10月17日的取款记录后面标注了是“俞1被诈骗案”,但是辩护人多次仔细反复查阅了本案卷宗,本案证据中并没有俞1被诈骗案的相关报案信息等材料。因此,辩护人认为,起诉意见书中认定将来来取款的2次(7500元、45000元)认定为涉诈资金并将该数额认定为来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金额属于证据不足。辩护人认为,该部分金额应当从来来的犯罪金额中予以扣除,来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金额应当为78900.00园园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来来是从犯,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在量刑上辩护人认为,应当对来来量刑一年以下并适用缓刑较为适宜。

以上意见请贵院对来来进行量刑时予以考虑并采纳。

此致

梅里斯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 孙欢欢 2024.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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