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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定性问题的法律意见(成功改为单位受贿罪)-凯发k8官网下载

2025/11/10 08:31:09 查看74次 来源:孙欢欢律师

宝宝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定性问题的法律意见(成功改为单位受贿罪)

尊敬的检察官:

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接受宝宝家属的委托,指派孙欢欢律师作为其涉嫌犯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认为,宝宝代表a市某医院麻醉科收受医药代表回扣一案,应定性为单位受贿罪,不应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详细事实及理由如下:

宝宝没有参与药品采购环节,麻醉科是医生利用开具处方的便利条件而获取药品回扣的“福利”,不涉嫌受贿罪,所以本案定性的区分主要在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与单位受贿罪之间。辩护人认为,根据侦查机关调取的证据来看,宝宝的行为应认定为单位受贿罪。

一、从主观上看,宝宝作为某医院麻醉科的主任收取了医药代表给付的医药回扣是代表麻醉科收取的药品回扣,而非为了个人利益收取药品回扣

宝宝的笔录陈述内容与各个医药代表的笔录内容可以互相印证,宝宝是代表麻醉科收取的各个医药代表的药品回扣。因为让麻醉科的医生使用医药代表的公司生产的药品或者医疗器械,并不是宝宝一个人能够完成的事情,是需要科室的每个医生都帮忙才能达到医药代表的目的。但是,因为医生人数众多,每个医生送多少钱也不好掌握,所以医药代表就只能将给麻醉科医生的药品回扣都交到主任宝宝手中,由宝宝代为发放给各个麻醉科的医生。宝宝本人作为麻醉科主任,虽然自己也留取了一部分医药回扣,但是他自己也是医生,他个人所留取的这部分,其实也就是相当于他自己作为医生和其他医生一样获得的麻醉科的“额外福利”。本案之所以没有追究其他麻醉科普通医生的刑事责任而只追究宝宝的责任,只是因为他是麻醉科的主任的特殊职位,而非因为他个人获利了215万余元。宝宝代表麻醉科收取回扣的行为,是属于为了麻醉科医生的整体利益而代为收取回扣的行为,不是为了个人利益。宝宝收到药品回扣以后也确实按照固定的分配标准,按照奖金福利的方式都分发给了麻醉科的大部分医生,并没有全部据为己有。因而,不应该追究其个人的刑事责任,本案应定性为单位受贿罪。

    二、麻醉科的大部分医生都收到了药品回扣的奖金“福利”,麻醉科医生分的药品回扣是普遍现象并且在科室内是公开且透明的分配给各个实际能够使用药品和器械的医生

虽然宝宝没有将药品回扣作为科室全部人员的福利待遇进行发放,但是其给予奖金福利的医生比例占到了科室医生的大部分,这部分医生都是实际在诊疗过程中能够使用药品和器械的医生。从各个医生以及护士长的陈述可知,这个分配原则以及具体的分配标准在整个麻醉科是具有普遍性的,而宝宝伙同非个别人员将药品回扣进行私分。这个决定虽然不是通过正式的会议形式集体讨论而定,但是麻醉科全部成员对此都是知情明确认可这种分配方式的,是麻醉科的整体意志,因而宝宝仅仅需要承担领导责任,对其应按照单位受贿罪予以惩处。

三、宝宝并不参与药品采购环节,医疗过程中使用的麻醉药品都是医生按照诊疗规范和要求正常使用,本案实际上并没有给医院、国家或者患者造成损失或者损害后果,按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会导致“刑与罚不相适应”

    宝宝作为麻醉科的主任,并不参与也不能干预麻醉科使用的麻醉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采购问题。宝宝也从来没有跟医生说过,让医生在诊疗过程中一定要多使用给药品回扣的药品和器械,因而不存在品种使用的不合理问题。因为麻醉科的药量本身是需要根据患者的情况而定,也不存在数量上的过多使用问题。根据护士长达美陈述,我没有和医生说过哪种药品有提成,医生不知道哪种药品有提成。所以,实际上是,虽然医药代表给了回扣,但是医生并没有因此而滥用药品给患者造成财产损失或者造成身体损害,该行为也没有侵害医院的合法利益,也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宝宝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法律,但是其损害后果不大,按照个人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于刑与罚不相适应。按照单位受贿罪追究其领导责任,对宝宝才是刑与罚相适应的刑事处罚。

    四、如果宝宝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麻醉科所有收取药品回扣的医生都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样会导致a市某医院麻醉科大部分主治医生受到刑事追究,导致该医院麻醉科无法正常运转,从而导致某医院没有办法正常给患者进行手术,不利于我市的社会稳定

    如果将宝宝的行为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逻辑就是,宝宝伙同科室分配了医药回扣的医生,共同将这些款项进行了利益分割。这种情况下,宝宝与参与分配的医生都应该按照各自收取的金额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如果将麻醉科所有参与分配药品回扣的医生都追究了刑事责任,某医院就没有麻醉科了。这样的局面不利于医药的整体经营和运转。a市某医院是我市最知名,最权威,综合实力最强的一家医院,如果出现麻醉科没有医生的情况,导致医院不能给患者做手术,这个医院也就不复存在了,这对我市居民的影响是及其深远和重大的。因而,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看,本案不宜追究全部医生的刑事责任,对宝宝按照单位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合法、合理且是社会效果最好的结果。

    以上意见可能不够成熟,也可能存在言语不当之处,恳请公诉人海涵。

    此致

n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 孙欢欢

                                 202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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