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 免费问律师
手机扫一扫 法律兜里装
2025/11/07 11:17:01 查看156次 来源:王诗婷律师
在刑事诉讼的十字路口,“认罪认罚从宽”与“零认罪抗辩到底”的选择,往往成为涉案当事人及家属最煎熬的决策。这并非简单的“妥协”与“强硬”的对立,而是关乎证据、量刑、程序权利与司法公正的专业判断。正确认识两种路径的适用场景、法律后果与风险边界,是涉案主体作出理性选择的前提。
一、认罪认罚从宽:不是“认怂”,是制度框架下的权利行使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核心原则,其本质是通过当事人自愿认罪、接受处罚,换取司法资源的高效配置与个人量刑的从宽处理,实现“案结事了”的司法效果。但这一制度绝非“只要认罪就从轻”的简单换算,其适用有着严格的法定条件。
从适用前提来看,认罪认罚必须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且当事人的认罪需出于自愿,不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形,同时必须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有明确认知。实践中,不少当事人误以为“认罪就能轻判”而盲目认罪,却忽视了证据本身的瑕疵——若案件存在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等问题,盲目认罪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风险,此时的“从宽”反而成为权利的自我放弃。
从法律后果来看,认罪认罚的“从宽”具有明确的司法裁量空间: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可能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适用缓刑或大幅降低基准刑;对于重罪案件,虽不能突破法定刑下限,但积极认罪、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仍可成为法院从轻量刑的重要依据。此外,认罪认罚案件通常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能大幅缩短诉讼周期,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也有利于被害人及时获得赔偿与慰藉。
值得注意的是,认罪认罚的核心是“权利可处分”,当事人有权在律师的帮助下,对量刑建议进行协商——若认为建议畸重,可提出异议并要求检察机关调整,而非被动接受。同时,即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庭审中仍有权陈述意见、进行辩解,法院也需对认罪的自愿性、合法性及案件事实进行实质审查,并非“一认了之”。
二、硬刚到底:不是“逞强”,是证据与程序支撑下的权利捍卫
“硬刚到底”即当事人拒绝认罪,坚持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通过完整的诉讼程序对抗指控。这种选择并非非理性的“对抗司法”,而是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体现——任何人在被依法判决有罪前,均应被视为无罪,当事人有权通过举证、质证、辩论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适用“硬刚到底”的核心前提,是案件存在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争议:要么是证据存在重大缺陷,如物证、书证来源不明、证人证言矛盾、电子数据被篡改等,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定罪标准;要么是案件存在程序违法,如侦查机关非法取证、超期羁押等,可能导致关键证据被排除;要么是当事人确实无罪,或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首、立功等未被查清的法定从宽情节。
从诉讼风险来看,“硬刚到底”意味着当事人需承担更长的诉讼周期、更复杂的程序对抗,且若法院最终认定有罪,可能因未认罪而无法获得认罪认罚的从宽待遇,量刑相对更重。此外,若当事人缺乏实质证据支撑,仅以“不认罪”为由拖延诉讼,不仅难以改变裁判结果,还可能因浪费司法资源而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
但从权利保障角度,“硬刚到底”是当事人行使辩护权的重要方式。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申请回避、申请证人出庭、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委托律师辩护等一系列权利,这些权利的行使正是为了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实践中,不少案件通过无罪辩护发现了证据漏洞或程序违法,最终实现不起诉、无罪判决或大幅减轻刑罚的结果,这正是“硬刚到底”的价值所在——司法公正不仅需要认罪认罚的效率,更需要对抗性程序的纠错功能。
三、选择的核心:以证据为依据,以律师为依托
无论是“认罪认罚”还是“硬刚到底”,都没有绝对的优劣之分,关键在于是否契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理性选择的核心,在于把握两个核心要素:
一是证据的核心地位。刑事诉讼的灵魂是证据,定罪量刑必须以确实充分的证据为基础。当事人及家属应摒弃“侥幸心理”和“情绪化判断”,客观分析现有证据能否证明犯罪事实、证据是否存在瑕疵、是否有相反证据能够推翻指控。若证据确凿、罪名成立,认罪认罚通常是更优选择,可最大限度降低量刑风险;若证据不足或存在重大争议,坚持辩护、维护自身权利则更为必要。
二是律师的专业支持。刑事诉讼程序复杂,法律适用专业性强,当事人仅凭自身认知难以准确判断案件走向。律师作为专业法律从业者,能够全面阅卷、分析证据、评估量刑,为当事人提供针对性的法律意见:既可以在证据确凿时,协助当事人与检察机关协商认罪认罚的具体方案,争取最优从宽结果;也可以在证据存疑时,通过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证人出庭等方式,为当事人进行无罪或罪轻辩护。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因缺乏律师帮助,要么盲目认罪导致权益受损,要么无谓对抗导致量刑加重,这正是忽视专业支持的代价。
此外,当事人还应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如是否愿意承担长期诉讼的精力成本、是否希望尽快了结案件回归正常生活、是否存在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能性等。这些因素虽不直接决定案件的实体结果,但会影响选择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结语:理性选择是对权利的最好捍卫
刑事诉讼中的选择,本质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既不能因畏惧刑罚而盲目认罪,也不能因抵触司法而无谓对抗。“认罪认罚”不是妥协,而是制度框架下的理性权衡;“硬刚到底”不是逞强,而是证据支撑下的权利捍卫。
无论是哪一种选择,都应建立在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的清晰认知之上,依托专业律师的帮助,摒弃情绪化判断,作出最有利于自身权益的决定。而司法机关也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既要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效率价值,也要尊重当事人的辩护权,通过公正、高效的诉讼程序,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这正是刑事诉讼的终极目标:让有罪者得到公正惩罚,让无辜者免受刑事追究,让每一个当事人都能在程序中感受到司法公正。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
| | | | | |
凯发k8国际官方网站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凯发k8国际官方网站的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