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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6 11:18:25 查看114次 来源:郭晓静律师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徐某方于2023年5月8日因病去世。被继承人徐某方的法定继承人为:父亲徐某某、配偶王某某。被继承人徐某方生前未立遗嘱,所有遗产均由被告王某某掌控。自被继承人徐某方去世至今,就徐某方的遗产、丧葬费、抚恤金问题,原告许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协商多次,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案件分析:
一、当事人委托的是遗产继承及丧葬费、抚恤金的共有物分割两个案由,有的法院会一并解决,有的法院会义非同一法律关系,分案解决。
二、本案缺少被告身份信息、被继承人死亡及财产信息等关键性证据,无法立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被告电话,与其沟通,说服其能够提供证据,配合立案。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调解:
一、被继承人徐某方名下的职业年金账户余额、因徐某方死亡有关单位给付的丧葬费和抚恤金、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原被告的保险理赔款由原告徐某某领取,归原告许某某所有;
二、被继承人徐某方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由被告王某某领取,归被告王某某所有;
三、登记于被告王某某名下的洛阳市孟津区会盟大道西段南侧西苑小区第x幢x-xxx号房产【房产证号:孟房权证城字第0004xxxx号】及雷丁老年代步车一辆归被告王某某所有,老年代步车尚未还清的贷款由被告王某某负责继续偿还;
四、原告许某某向被告王某某折价支付1883.9元,于2023年4月15日前履行完毕;
五、双方无其他争执。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
原告许某某系徐某方之父,被告王某某系徐某方之夫。徐某方于2023年5月8日因病死亡,原告徐某某于被告王某某系法定继承人,双方就遗产分割问题未能协商一致,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遗产。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徐某方的遗产主要有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职业年金账户余额及徐某方生前购买的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在徐某方死亡后,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向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理赔,理赔款已向原告徐某某支付。徐某方生前系洛阳市孟津区第二区直中学教师,死亡后有关单位应当给付有丧葬费和抚恤金,但尚未发放,原告徐某某要求分割。被告王某某名下的洛阳市孟津区会盟大道西段南侧西苑小区第x幢x-xxx号房产【房产证号:孟房权证城字第0004xxxx号】及雷丁老年代步车一辆,原告徐某某称房产及车辆有一半份额属于徐某方的遗产,也应依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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