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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不批捕法律意见-凯发k8官网下载

2025/11/05 15:26:04 查看95次 来源:孙欢欢律师

(嫌疑人朱某被抓获后,辩护律师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最终检察院不批捕朱某获得取保候审,但是公安机关依然将朱某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辩护律师在检察院阶段阅卷后继续更有针对性的提交法律意见,最终朱某不起诉,其他被告人被依法起诉)

尊敬的检察官:

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接受嫌疑人朱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涉嫌敲诈勒索一案的辩护律师。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会见了朱某,听取了其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根据朱某的陈述,辩护人认为,朱某不构成犯罪,详细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从始至终,朱某都没有向金某索要钱财的非法目的,之所以委托孙某检举金某的项目审计违规问题,仅是出于打击报复金某的目的

根据朱某的陈述,其在金某处打工期间,金某经常辱骂员工,且答应朱某的薪酬待遇不按照约定兑现,朱某离职以后,金某更是因为小事持续对朱某进行谩骂和滋扰,这才导致朱某产生了报复金某的想法。因为在金某处工作的原因,朱某掌握金某所建工程项目在审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情况,所以想举报金某。当时因为自己在海南,不方便回到某市进行举报事宜,遂委托孙某代为举报。在决定举报金某以后,朱某将金某的电话和微信都拉黑了,就是怕自己举报以后金某再来墨迹自己。这一行为能够证明,朱某想举报金立军的决心,证明他不是为了借此要钱,而是坚决要举报到底的。

二、孙某将朱某委托办理的举报金某工程审计违规一事转委托给孔某,最初朱某毫不知情。孙某和孔某打算借此向金某索要钱财,朱某更是不知情,也没有与二人共同商议借此索要钱财的事宜,朱某与二人没有形成共同敲诈勒索金某的犯罪合意

根据朱某的陈述,他对只是委托孙某代为举报。当听说孙某将案件又委托孔某以后,朱某十分不满,要求孙某远离孔某。因为根据他对孔某的了解,孔某为人处世极为不稳妥。但是当时孙某说已经以孔某的名义举报了,没办法更换了。后来孙某和孔某如何商议的关于索要钱财的事情,朱某并没参与,也不知情。因而,三人没有形成犯罪合意,不是共同犯罪。孙某及孔某的犯罪行为与朱某无关。

根据孔某的供述,他与朱某只是在举报之前电话沟通过两次而已,在之后没有跟朱某有过任何的沟通。而举报之前的两次沟通,内容都是举报的事项本身存在的质量问题以及流程等举报本身相关的事项,根本不涉及借举报索要钱财的内容的沟通。本案中,孙某一直供述,是朱某让他借卖画的名义向李某一方变相索要钱财,并供述孔某能够证明此事。然而,孔某的供述却说朱某从未向他做过这种交代。

本案中,案涉三人,只有孙某一直供述是朱某指使的,但是其与孔某的证言有多个矛盾之处,所以孙某的证言不真实。孙某陈述是朱某找的孔某,而朱某和孔某都陈述是孙某找的孔某。孙某甚至供述是朱某让孔某替孙某垫钱购买装钱的袋子,孙某供述根本不知情孙某要买袋子装钱,更没有供述朱某让他拿钱买袋子。

三、孙某和孔某向金某索要钱财的犯意共有两次,第一次是孔某与李某见面聊天时提及的400万元,第二次是孙某与李某及吴某见面时提及卖画事宜。孔某和孙某这两次索要钱财的相关想法,朱某都是在事情发生以后才知情,并非提前指示孔某或者孙某实施敲诈勒索犯罪

根据孔某以及孙某和朱某的供述可知,李某和孔某第一次见面时提到的400万的金额,事前朱某和孙某都不知情。是孔某自己和李某沟通过程中双方谈到了这个数额。孙某第一次笔录也供述到,当朱某得知孔某向其李某索要400万时是是“扯淡”,并告知孙某要继续举报。由此可知,敲诈勒索的犯意提起,朱某没有与孙某和孔某有过商议。该事实三个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可以互相印证。如果朱某有借着举报向被举报方索要钱财的想法,一开始就应该将这些事宜与孙某交代清楚。本案在整个事态的发展中,所有的情况朱某均是事后才得知的,得知后孙某与孔某也没有按照朱某交代的照做,向李某进行索财、以及卖画都不是朱某指使的,朱某自始至终仅有一个目的就是继续举报金某。三人之间没有达成犯罪的合意,孙某与孔某的做法也不受朱某的控制。索要钱财的数额、以及时间地点等事项,朱某没有参与在场、没有幕后指使,不存在敲诈勒索的事实行为,不构成犯罪。

四、朱某被动知道孙某和孔某借举报一事索要钱财以后,多次进行劝阻和制止的行为,证明其不具有犯罪故意

第一次朱某知道孙某和孔某借举报一事索要钱财还是李某给朱某打电话的时候才知道的。在此之前,朱某对于孙某和孔某向金某索要钱财毫不知情。当时李某提醒朱某,孙某二人的行为是犯罪行为。朱某知道以后,立即对孙某进行劝阻。朱某陈述,他不希望自己委托孙某帮忙,反而孙某因为此事犯罪。同时,他也不希望自己因为此事有犯罪的风险,因而联系孙某的时候朱某非常气愤,坚决反对孙某二人这样做。孙某当时也同意了。

第二次朱某知道孙某二人还没有放弃向金某索要钱财是在龙江县乡村振兴局没有受理举报以后,朱某让孙某继续到某市住建局进行举报时。根据朱某的陈述,当时孙某已经带着材料到了某市住建局,但是,一直有个中间人不让孙某继续举报,劝说孙某以索要钱财为主。当时朱某知道以后依然极力劝阻孙某不要被中间人左右,非常坚定的让孙某一定要继续举报。

辩护人认为,从朱某坚持举报的行为可以看出,朱某没有向金某索要钱财的犯罪故意。因为朱某明知,一旦举报到市住建局以后,如果市住建局受理该案,朱某无法撤回举报,因此金某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可能会给朱某任何钱财。所以朱某坚持举报到底的行为,能够证明朱某根本就没有向金某索要钱财的主观目的。

孙某和孔某二人超出朱某的指示实施了犯罪行为,虽然造成损害后果,也和朱某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如前所述,朱某是委托孙某代为举报金某,而在这个过程中,孙某擅自又找到孔某办理此事,并且二人又在这个过程中产生了借此向金某索要钱财的意图,这完全超出了朱某的指示范围。即便最终孙某和孔某确实借此实施了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该行为以及后果都与朱某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六、孙某及孔某什么时间产生向金某索要钱财的意图,打算如何实施,什么时间实施,索要多少钱财,利益如何分配,这些犯罪的关键事实,朱某都没有参与共谋更是毫不知情

本案当中,朱某并没有直接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整个案件过程中,朱某就是委托孙某代为举报。因而,孙某什么时间产生的犯意,打算如何实施犯罪行为,以及犯罪地点,财物的交付方式以及索要的具体金额,中间双方如何多次反复沟通讨价还价等诸多案件关键事实,朱某都没参与,也不知情。虽然孙某向朱某咨询过卖字画的专业知识,但是朱某因为担心孙某把卖字画的事情和自己举报的事情牵连到一起,特意叮嘱孙某不要乱说。和孙某多次提到,无论怎么卖画,别耽误自己举报的事情。因为朱某担心孙某为了促成跟李某字画的交易,将自己举报的事情搁置或者放弃不管。以上事实能够说明,朱某没有犯罪故意,也没有事实犯罪行为,对犯罪金额也不知情,因而,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七、本案是否存在第三人提起并加强犯意的关键事实并未查清,该事实未查清的情况下,不宜认定是朱某提起的犯意

根据朱某之前对辩护人的陈述,结合阅卷后,辩护人发现,在本案中,确实存在一个中间人吴某。中间人跟孙某索要10万元的好处费,要帮助孙某向金某索要钱财。如果要到钱了,他们共同分这笔钱。朱某不知道这个中间人是谁,但是根据孙某的陈述,这个中间人在整个事情发展过程中,持续不断地阻止孙某帮助朱某举报,并不断地教唆孙某向金某索要钱财。辩护人在阅卷中也发现,在孙某与中间人吴某聊天记录中,吴某的聊天记录均没有翻译成文字,并不知道吴某说了什么(是否是吴某在有意引导孙某进行敲诈勒索并加强该犯意是本案关键事实,该事实未查清的情况下,认定是朱某提起犯意并加强犯意,对朱某不公平)。辩护人合理怀疑,从该事实可知,孙某二人向金某索要钱财的犯意,并非基于朱某的指示或者三人共同商议而来,而是有一个中间人吴某教唆孙某使得孙某产生犯意并加强犯意。

综合以上几点,辩护人认为,朱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请贵院对其不予批准逮捕。以上意见是辩护人仅仅在会见朱某之后根据朱某的陈述而整理。因侦查阶段,辩护人不能查阅全部卷宗,所以发表意见可能与卷宗证据证明的事实有差异,请检察官予以理解。

此致

铁锋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

                                  孙欢欢

                                        202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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