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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法律意见-凯发k8官网下载

2025/11/05 15:20:43 查看113次 来源:孙欢欢律师

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朱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认为,朱某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根据《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才是开设赌场的行为。本案中,朱某不是赌博网站的代理,其上线旷某和郑某也不是赌博网站的代理。因而,朱某接受陈某的“报单”以后,无论是转给郑某还是自己“吃单”,他们之间这种信用下注的方式,应认定为赌博罪,而非开设赌场罪。详细的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朱某自己不是赌博网站的代理,接受陈某报单的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根据公安机关查清的事实可知,朱某的下线是陈某,陈某的上线除了朱某还有林某,林某的上线是赛某。本案中,赛某通过春某成为了赌博网站的代理,林某通过赛某也成为了赌博网站的代理,陈某也仅仅是通过林某成为了赌博网站的会员而已。而朱某,与林某和赛某根本就不认识,也没有通过他们成为赌博网站的代理。更没有帮助这两个赌博网站的代理接单到赌博网站投注的行为,因而,不应认定朱某犯开设赌场罪。

二、朱某的两个上线旷某和郑某也不是赌博网站的代理,朱某不具有为赌博网站代理投注的主观明知,其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根据朱某的供述,他接受陈某的“报单”以后,区分三种情况处理:第一种是和旷某合作坐庄吃掉了陈某的“报单”;第二种是将陈某报来的小单自己吃掉;第三种就是将自己没有能力吃掉的特码单转给上线郑某。本案中,朱某自己吃单的这部分仅仅是涉嫌赌博罪。朱某转给旷某和郑某的这部分,因他们二人也不是赌博网站的代理,朱某不是明知他们二人是赌博网站代理还帮忙收单,因而,这部分也不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三、朱某接受陈某的“报单”的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应按照赌博罪对朱某定罪处罚,因其有自首情节,系初犯,且不是以赌博为业,可以对其量刑10个月一下并适用缓刑。

    因为朱某和其上线均不是赌博网站的代理,他接受陈某报单并采用“信用下注”的方式与朱某及其上线对赌,其行为本身应认定为赌博罪。根据朱某的犯罪金额以及犯罪情节,辩护人认为,赌博金额100万余元,在赌博罪案件中是数额较小的,犯罪情节较轻。辩护人在阅卷后了解,朱有根是主动投案,构成自首,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又因朱某是初次犯罪,且家中经营烤鱼店,其也不是以赌博为业,家里还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其也愿意认罪认罚,并且没有再犯可能性,恳请贵院能够对其量刑十个月以下并适用缓刑。

    以上意见请贵院考虑并采纳

此致

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  孙欢欢

                               2024 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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