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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撤销交警队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申请书-凯发k8官网下载

2025/11/05 15:19:33 查看144次 来源:孙欢欢律师

                    申请书

(本案最终交警队撤销了对朱某作出的处罚

申请人:朱某,男, 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甘南县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撤销某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编号为230xxxxxx3105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事实和理由

一、朱某驾驶车辆属性为小铲车,小铲车的年检及投保规定与道路行驶的其他机动车有所不同,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交警部门适用的法律明显存在错误

朱某被处罚时所驾驶的为小铲车,处罚发生在2013年,在当时小铲车这类车辆无法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并且也不存在年检的规定。小铲车主要在特定的作业场所中使用,并非一般意义上的道路行驶机动车,因此,将其按照普通机动车的管理标准进行处罚既不合理也不适用,交警部门适用的处罚依据明显存在错误,该行政行为应依法予以撤销。

二、交警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随意性,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1. 执法办案人员签字不规范:从该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可以明显看出,对于处罚结果朱某是拒绝签收的,然而,凭证上交通警察签字或盖章处仅有一名办案人员朱永起的盖章。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当事人拒绝签名、拒收的情况下,需由二名以上民警实施执法并在凭证上签字确认。”这种仅有一名办案人员签字的行为不符合公正执法的要求,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使得该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的合法性存在严重疑问。

2. 执法过程中未进行同步录像: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对所有执法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而在本案朱某拒绝签收处罚决定的情况下,按照规范的执法程序,更应当进行同步录像以记录执法过程和当事人的行为。但在整个处罚过程中朱某没有看到办案人员佩戴执法记录仪进行同步录像,这种执法上的疏漏进一步导致执法过程的不完整,无法充分证明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三、办案人员在处罚过程中执行行为不规范,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对于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然而在处罚过程中,交警部门未对朱某的车辆进行当场扣留,在为朱某下达处罚决定后同意其驶离现场,并未完全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必要的措施,这种不规范的处罚执行行为使得执行程序未完整履行,严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存在程序上的瑕疵,处罚决定应予以撤销。

四、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中存在多处涂抹,属于严重问题,违反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要求

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可以看出,该处罚决定上随意涂抹勾划,且经过多次修改。一份严肃的法律文书应当保持清晰、整洁、规范,随意涂抹勾划和多次修改严重影响了其权威性和严肃性,也让人对其内容的准确性和合法性产生极大质疑。而这一行为本身就违反了执法文书的制作规范和要求,进一步证明了此次执法行为的不严谨和不合法。

综上所述,某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执法行为在法律适用、执法程序以及处罚执行行为等方面均存在严重的违法和不规范之处。因此,恳请贵单位依法撤销该份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公正。

此致

某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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