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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案例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凯发k8官网下载

2025/11/04 15:04:33 查看130次 来源:郭晓静律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25日12时25分许,被告王某驾驶豫cxxxxx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丰华路西环路段下右转弯时,与原告刘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当日,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交巡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豫cxxxxx号小型越野客车的车主为案外人孙某某,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限额为100万,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事故发生后,原告刘某某曾以王某、孙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为被告向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判决赔偿原告刘某某各项损失20088.53元。

2022年原告刘某某以王某、孙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为被告再次向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判决赔偿原告刘某某各项损失124910.8元。因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后续治疗需要,原告刘某某(年满50周岁)再次前往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八九医院住院21天,住院期间陪护 1人。《诊断证明书》载明:“诊断:1、取出骨折内固定装置(左胫腓骨);2、高血压ⅱ级;3、ⅱ型糖尿病”。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某赔偿医疗费9533.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营养费420元、误工费7187.52元、护理费2395.84元、交通费420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鉴于(2021)豫0xxx民初1xxx号、(2022)豫0xxx民初xxx号和(2022)豫03民终2xxx号民事判决已生效,在未有充分、有效相反证据的前提下,该两份判决关于事实的认定、各方责任比例的负担、相关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及方式等处理意见,依法均予以采纳。

关于误工费问题,由《出院证》所载休息期限为证,原告因案涉事故导致再次住院,考虑其年龄和劳动能力,确实产生误工损失,其所主张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关于护理费问题,结合医疗机构出具诊断材料所载住院21天期间需1人陪护,对于原告主张本次住院所产生的的护理费用并无不当,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优先赔偿,其余损失在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内按照赔偿责任比例再行赔偿,对超出或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部分由被告王某赔偿。经审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已用尽;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各项费用,参照生效民事判决关于各方责任比例负担的处理意见,原告主张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项下向其赔偿各项损失的诉讼主张并无不当,予以支持。


案件分析:

原告刘某某之前诉求依照鉴定的误工期限已支持,本次原告因案涉事故导致再次住院,考虑其年龄和劳动能力,确实产生误工损失,其所主张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结合原告第一次诉讼时,生效判决认定其误工费的事实依据为第一次住院后进行司法鉴定所认定的“出院后误工期限150天”,鉴于本次治疗伤情与前次诉讼所涉治疗伤情并不相同,对于原告主张本次住院所产生的误工费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第十九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二十条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第二十三条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第二十四条本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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