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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 10:55:54 查看195次 来源:王诗婷律师
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不少当事人或家属都会产生这样的困惑:案卷材料动辄数十卷甚至上百卷,却难寻对自己有利的内容。这种现象并非偶然,而是源于侦查导向的偏差、证据标准的严苛、程序衔接的疏漏等多重因素的叠加,其背后折射出刑事诉讼流程中证据收集与流转的深层逻辑。
一、侦查导向:定罪优先下的证据收集偏差
侦查机关的核心职责是查明犯罪事实、固定定罪证据,这种职能定位天然决定了其证据收集的倾向性。根据侦查人员的首要目标是获取作案工具、资金流向、目击证言等能证明嫌疑人有罪或罪重的材料,对案发时不在场的医疗记录、受胁迫的聊天记录等有利证据往往缺乏主动调查的动力。
更现实的是,侦查活动存在隐性的追责压力。若收集到足以证明无罪的证据,案件可能终止侦查或被不起诉,相关办案人员可能面临程序追责,这种潜在风险进一步强化了"重定罪证据、轻无罪证据"的倾向。实践中甚至出现团伙案件中多名嫌疑人笔录高度雷同的情况,暴露出部分侦查人员选择性收集证据的问题。
同时,嫌疑人被拘留后,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会依法扣押,使其失去自行保存有利信息的条件。等到辩护律师介入时,不少电子数据可能已被删除,或相关证人因担心牵连而拒绝配合,导致有利证据灭失。
二、证据门槛:法定标准对有利材料的过滤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证据必须同时具备关联性、客观性和合法性三大属性,缺一不可。这一严格标准使得许多当事人自认为有利的材料被排除在案卷之外。
当事人常通过私下录音、微信聊天截图等方式收集"证据",但这类材料往往因取证程序违法而丧失效力。例如未经对方同意的秘密录音,即便内容真实,也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此外,当事人普遍存在认知偏差,认为口头辩解或亲友证言能证明清白,但这类证据因主观性强、证明力弱,若缺乏其他证据佐证,很难被纳入有效案卷材料。
即便侦查机关收集到部分有利材料,也可能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被筛除。如询问笔录未注明询问时间、鉴定意见缺少鉴定人资质证明等,都可能导致本可有利的证据因程序瑕疵而无法入卷。
三、程序流转:案卷形成中的信息损耗
刑事案卷的形成需经过侦查、审查起诉等多环节流转,每一步都可能造成有利证据的流失。根据公安机关立卷规范,案卷分为诉讼卷和侦查工作卷,诉讼卷随案移送检察院,而侦查工作卷中的内部审批记录、案件研究材料等不对外移送,若其中隐含有利信息,便难以被辩护方获取。
审查起诉阶段虽要求检察机关履行客观公正义务,需一并提交有罪与无罪、罪重与罪轻的证据,但实践中仍存在过滤偏差。部分检察机关可能因认为证据证明力不足、与案件关联性不强,或未及时接收行政机关转交的有利材料,而未将其纳入移送案卷。更值得注意的是,律师在审查起诉前无法全面阅卷,导致部分可补正的有利证据线索被遗漏,错失固定时机。
四、破局之道:主动应对与专业挖掘
面对案卷中有利内容缺失的困境,当事人与家属并非无能为力,关键在于把握主动并借助专业力量。
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应及时留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监控录像等有利证据,交由可靠人员保管,避免原件灭失或被不当处理。若已被拘留,律师的首次会见至关重要,需详细告知律师有利证据的线索、存放地点及证人信息,由家属配合调取保存。
辩护律师的专业阅卷能力是发现有利信息的核心。通过"去粗取精"筛选关联证据、"去伪存真"识别非法证据、"求同存异"捕捉证据矛盾,往往能从看似不利的案卷中挖掘出有利信息。如在证据链中发现供述与证言的矛盾点,或通过比对取证规范识别非法证据,均可成为辩护突破口。同时,律师可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向法院申请调取检察机关未提交的有利证据,明确说明证据内容、来源及关联性,争取纳入庭审质证。
刑事案卷中有利内容的缺失,本质是刑事诉讼中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平衡过程中的阶段性现象。既要看到法律明确要求全面收集证据的原则性规定,也要正视实践中的执行偏差。唯有当事人增强证据保全意识,借助辩护律师的专业力量精准挖掘、依法争取,才能让有利证据发挥应有的辩护价值,实现司法公正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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