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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案例丨员工入股,工资停发,分红未得,入股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凯发k8官网下载

2025/11/03 16:46:33 查看173次 来源:郭晓静律师

基本案情:

某某娱乐工作室于2020年10月29日登记成立,系以郑某某为登记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室内娱乐(不含电子游戏)等。2020年10月,周某某入职某某娱乐工作室,某某娱乐工作室按月向周某某支付报酬至2021年2月。2021年3月7日,甲方某某娱乐工作室与乙方周某某签订《个人入股合同》一份,约定“入股时间自2021年3月7日起至2023年3月7日止,共计2年。入股金额:乙方出资共计50000元人民币,计10股。入股资金计算:按人民币50万元为总资产(以签约当日核算计),共计100股(此为原始股),乙方占10股。分红:每月15日为分红日,同时召开股东会议,红利按每月纯利润之金额分配。退伙:公司正常经营不允许退伙;如执意退伙,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现金结算:按退货人的投资股份60%退出;非经双方同意,如一方不愿意继续合伙,而踢出一方时,则被踢出的一方,被迫退出时,则按公司当时财产状况进行结算的60%进行赔偿。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纯利润:每月营利(总业绩)扣除所有应支出后,再扣除行政管理费、折旧提摊费是为当月纯利润……每月财务,由甲方保管,乙方监督,每月核算签字后,分红”等内容。该合同最后郑某某在甲方处签了“郑某某”和“某某娱乐工作室”,周某某在乙方处签了自己的名字。合同签订当日,周某某向某某娱乐工作室支付宝账户转账30000元,向郑某某微信转账20000元。此后,某某娱乐工作室不再向周某某按月支付薪酬,周某某在该工作室担负责人员招聘、主持人培训等工作。2021年10月份,某某娱乐工作室停业。自2021年3月至停业期间,某某娱乐工作室未向周某某分红。

本案审理过程中,某某娱乐工作室申请证人张某出庭作证,证人陈述称“某某娱乐工作室最早的合伙人为张某、郑某某、张某a和孙某四人,大概在周某某入股前四个月,孙某因家中有事退股。周某某在2021年3月开始入股50000元,占股10%,某某娱乐工作室合伙人为郑某某、张某、张某a和周某某四人,入股后,该行业处于淡季,后来因为疫情、暴雨,某某娱乐工作室没有分红,营业到2021年的10月15日之后某某娱乐工作室彻底撤场。此后,张某在它处另开卡卡九门推理馆,周某某在此店面入职。”


案件分析:

本案接案时,代理思路定为“名为合伙,实为借贷”,但经承办律师进行案件检索之后发现,该思路较为牵强:

第一,案情确实无法体现借贷合意,《个人入股合同》虽不是规范的合伙合同,但也体现出“一起做生意”之意图;

第二,原、被告双方并无借贷合意,而“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类型的案件共性是合同中有保本条款。

庭审过程中,被告自认除周某某、郑某某外,该剧本杀店还有其他3个合伙人,庭后,承办人重新提交代理意见,主要思路为合伙协议仅有2人签字,不发生合伙之效力,这一思路也获得法官的认可。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洛阳市老城区某某室内娱乐工作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某某支付30000元;

二、被告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某某支付20000元;

三、驳回原告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某某娱乐工作室、郑某某签订的《个人入股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已依法成立,该入股合同虽名为入股,但根据合同中约定的“分工”“退伙”“合伙人”等,足以认定该《个人入股合同》实为入伙。同时,从合同的履行来看,在《个人入股合同》签订前,原告周某某作为员工,被告某某娱乐工作室按月向原告周某某支付薪酬,签订案涉合同后至被告某某娱乐工作室停业期间,并未按月向原告周某某支付薪酬,若非入伙,原告周某某在长达半年时间未要求支付薪酬,有悖常理。因此,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某某娱乐工作室、郑某某并无民间借贷合意,双方系合伙合同关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向原告周某某进行了释明,原告周某某表示同意按合伙合同审理本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合同的,合同自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或者摁指印时成立并生效。合伙合同须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或者摁指印,如果有任何一个合伙人未签名、盖章或者摁指印,则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根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某某娱乐工作室系被告郑某某和案外人合伙经营,以被告郑某某为登记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合伙具有高度的人合性,入伙系重大合伙事项,且与每个合伙人都有密切的关系,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案中,原告周某某与二被告签订的《个人入股合同》并未有其他合伙人签名、盖章或者摁指印,故案涉《个人入股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原、被告均认可某某娱乐工作室于2021年10月份停业,双方之间的《个人入股合同》现已无补救继续履行的可能。因此,被告某某娱乐工作室和郑某某继续占有原告周某某的入伙款项无事实上的根据,二被告应当向原告周某某返还入伙款项。因原告周某某分别向被告某某娱乐工作室转款30000元,向被告郑某某转款20000元,故被告某某娱乐工作室应向原告周某某返还30000元,被告郑某某应向原告周某某返还20000元。原告周某某诉讼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原告周某某要求二被告支付其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原告周某某与二被告对案涉《个人入股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均由过错,故对原告周某某的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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