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 免费问律师
手机扫一扫 法律兜里装
2025/11/03 14:43:39 查看126次 来源:郭晓静律师
王某某诉洛阳市某某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1年6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原告就职于被告洛阳市某某有限公司。2011年6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变更书》约定:合同期限为2011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被告应当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如果有违约应当按外来雇工每天补40元社保金,自合同签订至合同终止。2011年6月原告在被告处工作以来,被告既未向原告缴纳社保亦未按照《劳动合同变更书》约定每天补助40元社保金,2022年11月3日被告因为原告年龄超过60岁,想要原告离职,原告因此要求被告补交社保或者按照《劳动合同变更书》约定补助2011年6月以来的社保金,被告不仅不予理会,反而无休止加大原告工作量,原告拒绝表示抗议,并且找被申请人公司老董事长讨要说法,双方因此僵持不下,直至2022年12月初刘某基口欧通知将原告开除,申请人向刘某基办理交接。原告离开洛阳市某某有限公司之后又多次找到公司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补交社保均未有得到解决。2023年11月,原告向新安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裁定驳回仲裁申请。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一、确认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洛阳市某某有限公司自2011年6月1日至2022年1月20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洛阳市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3913.92元。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具有约束力。原告王某某于2011年6月入职被告洛阳市某某有限公司,并签订有《劳动合同书》,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洛阳市某某有限公司在庭审中虽对劳动合同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故对于被告的该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合同载明的劳动期限自2011年6月1日起,原告王某某于2022年1月20日年满六十周岁时原被告双方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原告王某某继续在被告处工作,现原告王某某主张依法确认自2011年6月1日至2022年1月20日期间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洛阳市某某有限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规定的情形,两个规定并非冲突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补充和完善的。两个规定亦不存在优先适用问题,具体适用上述哪一条规定,取决于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情形下,如允许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随意终止劳动关系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此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作为劳动关系是否终止的判断标准。本案中,被告洛阳市某某有限公司在原告王某某工作的十余年期间,自始未给原告王某某办理缴纳过社会保险,原告王某某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系因被告未履行社保缴纳义务所造成,被告对此明显具有过错,故被告洛阳市某某有限公司因自身原因丧失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赋予的劳动关系终止权,此时双方劳动关系无法自然终止。被告洛阳市某某有限公司以原告王某某年满六十周岁达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主张劳动关系终止的理由不能成立,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原告王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关于赔偿金的数额,依据原告王某某的工资流水,其最后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868.34元,原告王某某自2011年6月到被告洛阳市某某有限公司工作,工资发放至2022年11月30日,原告王某某可得的赔偿金数额为11.5个月平均工资的二倍。原告主张53913.92元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
| | | | | |
凯发k8国际官方网站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凯发k8国际官方网站的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