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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1 15:19:04 查看98次 来源:郭晓静律师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6日,任某某签署《借据》及《收据》各一张,载明任某某今借到人民币1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3年7月6日至2023年8月5日。同日秦某某向任某某账户转款10万元。2023年11月14日,秦某某向陈某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一周内还。同日陈某某向秦某某转款10万元。
2023年11月22日,秦某某(甲方)与陈某某(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焦某某2023年4月18日借款1.5万元,裴某某2023年2月21日借款2.2万元,任某某2023年7月6日借款10万元,以上总计13.7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乙方,以冲抵甲方于2023年10月14日借乙方的10万元。2023年11月24日,秦某某向任某某邮寄《告知书》,载明:任某某现向你告知,你于2023年7月6日借我的10万元钱,该债权我已转让给陈某某,请你直接向他还款。11月26日,任某某签收邮件。
庭审时,陈某某申请证人秦某某出庭作证,秦某某称是自己的朋友石某让自己给任某某转款10万元,借条也是石某转交给自己的。任某某称自己不认识秦某某,自己只向尹某某借过钱,因为自己和尹某某之间有债务纠纷,所以10万元至今未还。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一、任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陈某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陈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
一、支付金额:任某某支付陈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10万元;
二、凯发k8国际官方网站的支付方式:任某某于2024年2月6日前向陈某某支付3万元(已当庭履行),于2024年3月31日前向陈某某支付3万元,于2024年5月31日前向陈某某支付4万元;陈某某指定收款账户:621**************06,户名:陈某某,开户行:xx银行;
三、违约责任:如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第二项约定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则双方权利义务仍然按照(2023)豫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执行(执行时扣除已经履行的款项,已经履行的款项优先抵扣本金);
四、诉讼费用:一审案件受理费1162元,保全费1026.08元,共计2188.08元,由任某某负担(任某某已当庭向陈某某支付,陈某某不再向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申请退费);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任某某负担;
五、其他:双方其它互不追究。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
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任某某借秦某某10万元,有转账凭证及借条为证,任某某未按照约定按照足额偿还借款,实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秦某某将10万元债权转让给陈某某,同时通知了任某某,任某某知悉,则陈某某取得该10万元的债权。现陈某某要求任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借条》中约定借款期限自2023年7月6日至2023年8月5日,则利息部分自2023年8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陈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本案证据较充足,需要注意的点:债权转让通知要到债务人,债权转让的行为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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